
【拍打頭部/腦出血/索償/警務處處長】一名男子稱本月初到旺角警署投訴被一名警長不禮貌對待期間,反遭拘捕,及被警員拍打頭部,因頭痛就醫後發現腦出血。該男子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至少120萬元。原告向法庭提出,要求警務處處長披露相關警員資料,同時申請禁令,禁止銷毁警署閉路電視片段等。區院法官梁國安拒絕申請,指不可以「漁翁撒網」式取得警員個人資料,更指原告「俾人打」應以「人身傷亡」而非一般民事形式提告。案件押後至8月5日再訊。
本案原告為余耀宗,被告為警務處處長。余耀宗早前透過傳票申請法庭禁制令,以禁止警方銷毀旺角警署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又要求警方披露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和部分警員的資料,警務處處長一方反對申請。
不宜「漁翁撒網」式索資料
梁官拒絕原告申請,表示法庭沒有權力在民事訴訟中強制政府做某些事,需要衡量對雙方的影響才宣佈命令。梁官指原告未根據程序作出申請,直言「個法庭唔係咁樣嘅,有求必應」,在法治社會「要跟程序做嘢」,梁官又建議原告透過法律代表處理禁制令事宜。
就披露警署閉路電視片段和警員的資料申請,梁官指目前還未釐清本案爭議點,法庭尚未處理好狀書,所以不能判斷原告要求披露的資料是否與案件有關,不適宜「漁翁撒網」式索取資料。梁官續指,若民事程序繼續,而文件與案件相關,被告一方必須披露,屆時如沒有披露,原告也可提出要求,遂駁回申請,並下令原告支付被告的訟費。
官:俾人打應提出傷亡訴訟
梁官另指,原告以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的形式入稟「已經錯曬」,原告聲稱「俾人打」應提出傷亡訴訟。梁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今年8月5日再訊,讓原告考慮會否改為提出傷亡訴訟,及讓被告存檔抗辯書。
案件編號:DCCJ2246/2025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