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歲已婚時任見習男督察1年間先後在警察學院和元朗警署內非禮及襲擊3名女警,兩度以手背掃臀,又對另1名女下屬雙手捏肩。時任見習男督察否認非禮等3罪受審後,裁判官陳安婷今早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普通襲擊則罪脫。陳官斥被告以身試法,在工作地點或受訓期間向同僚及下屬下手,「極不尊重女性」,判囚10星期。辯方申請被告以1.5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獲准,期間不得離港。
官:女警若非遭觸碰不會無故高叫
女警X早前於庭上憶述去年9月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走廊位置,提取公務手機後面朝牆壁背向走廊檢查手機期間,突然感覺有人用手背從右至左水平地掃過臀部一下,感到極度不適不禁尖叫一聲,隨即回頭張望,只看見被告在走廊上經過。陳官裁決指X證供清晰,堅定不移,若非遭人觸碰,絕不會無緣無故高叫,與此同時只有被告1人在場,若然事主只是遭被告腰間懸掛物品碰到,不會產生「連續性觸感」,故排除了槍袋、手套意外觸碰到X,裁定被告故意走近,用手背觸碰X臀部,非禮罪成。
次罪案發於警校
女警Y則稱前年11月案發當日在警察學院大操場彎腰綁鞋帶時,感到有人以手用力掃臀部一下,回頭時亦只見被告經過。陳官裁決指案發現場只有被告,除槍枝外被告身上別無其他突出物品。而槍枝觸感不易令人混淆。陳官認為Y證供沒有動搖,裁定被告另1項非禮罪成。
捏肩或只表鼓勵裁襲擊罪脫
至於女下屬Z指,被告在元朗警署辦公室捏其肩膊頭5下,使其感到不適。陳官指被告行為可視為向Z表示鼓勵,屬一般社交並非不可接受,遂裁定普通襲擊罪脫。
兩非禮罪成
被告楊孟羲報稱公務員,被控2項猥褻侵犯及1項普通襲擊罪,被控於2023年11月某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猥褻侵犯Y;另於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猥褻侵犯X;他另被控於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B21室內襲擊Z。
案件編號:FLCC2440/2024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