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開大學轄下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LiPACE)前院長及前課程總監,涉串謀一家美容公司董事開辦企業培訓課程,以索取該公司職位,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罪成,分別被判囚15個月及10個月。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的分析詳盡合理,裁定兩人明白自己是公職人員,受相關的服務條款約束,仍然不當介入籌辦涉案課程以索取相關利益,經考慮後認為所有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爭辯,遂拒絕其定罪上訴許可申請,駁回上訴,維持原有定罪。
50歲男被告黃偉寧及47歲女被告黎偉祈,案發時分別為LiPACE院長及課程總監,同時亦是情侶。2人被控於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COBP)董事林翠琼索取利益,即按黃偉寧所接受的條款而僱用他,作為促致LiPACE與COBP籌辦一個名為「美容光學專業證書」的經評審企業培訓課程的誘因或報酬。
明知自己公職人員身份仍介入籌辦課程索取利益
2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身為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罪成,原審法官香淑嫻接納2人品格正面及曾任多項公職,酌情減刑後,判黃入獄15個月,黎則監禁10個月。兩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處理或未有充份考慮2人是否具有合理辯解,亦未有考慮適用於本案的相關法律原則。
本上訴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申請方指即使黃偉寧是立心索取利益,也不一定等於黃偉寧意會到這是不當行為。上訴庭指明,只要細讀原審法官香淑嫻的整份裁決理由書,便清楚知道她完全拒納黃偉寧誤解其身份或服務條款的說法,裁定黃偉寧明知自己於涉案期間擁有公大院長的職位,亦清楚知道自己是公職人員,受相關的服務條款約束,但仍然不當地介入籌辦涉案課程以索取相關利益。
案件編號:CACC178/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