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行為期間再塗鴉 售貨員認3刑毀罪判80小時社服令兼賠1.7萬 官勸以合法方式表現藝術

【塗鴉/牆壁/捲閘/藝術行為/噴漆/守行為】曾於垃圾桶等塗鴉的男售貨員,上月18日再次在長沙灣道,在兩間公司的牆壁及捲閘噴油漆,繼而在輕型貨車塗鴉「病」等字眼。涉案男子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裁判官余俊翔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斥被告在當眼處塗鴉為欲表現自己之舉,勸喻被告要用合法方式表現其藝術行為,終判他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1.7萬元賠償令。

3項控罪皆於長沙灣一帶發生

30歲被告鄭文樂,報稱售貨員,被控3項刑事損壞罪,指被告於2025年3月18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富寶時裝批發無合法辯解,向該捲閘噴漆油;另於同日在長沙灣道祥騰時裝批發與一名不知名人士,向該牆及捲閘噴漆油;及在福榮街咪錶與兩名不知名人士,向香港宣和有限公司的輕型貨車噴漆油。

官斥漠視他人財產權

余官判刑時指,被告於同日短時間內,在三個不同的地方犯案,當中涉及在他人的汽車上作出塗鴉行為。余官續斥,被告在另案簽保守行為期間犯下本案,亦存在夥同他人犯案的元素,雖然不涉及與他人結怨或爭吵而發生的刑事毁壞,惟被告在當眼的地方,包括店舖的閘門塗鴉,明顯欲在當眼處表現自己,漠視他人的財產。儘管被告與其友人是從藝術角度出發,惟被告在車輛上塗鴉「病」等字眼,明顯沒有考慮事主的財產權。

官勸藝術行為表現要用合法方式表達

余官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內容正面,過往有穩定的工作及家人的支持,母親亦需要長期的醫療關注。余官念被告初犯,亦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阻嚇性大的社會服務令判罰。余官勸喻被告,藝術行為表現要用合法的方式表達,終判處共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令共1.7萬元。余官另指,被告在簽保守行為間犯下本案,因此要交出早前自簽的2千元。

曾於灣仔塗鴉判簽保守行為

翻查資料顯示,被告在2023年7月6日分別在香港史釗域道與軒尼詩道交界、駱克道與史釗域道交界、史釗域道與謝斐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摧毀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個郵箱、交通燈箱及垃圾桶等。被告被控的3項摧毀財產罪,終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准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案件編號:WKCC1253/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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