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中「種票」 夫婦偕兒子認罪判囚最高兩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個家庭在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的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其中3名家庭成員今日(4月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判囚最高兩個月。

妻兒求情指受夫威逼參與「種票」

伍銅,71歲,被判入獄兩個月,其妻子黃月好,64歲,及其兒子伍嘉鴻,35歲,則被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3人各承認1項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罪名(俗稱「種票」)。伍銅的女兒伍綺琪早前被控1項相同罪名則獲撤控。伍銅及伍嘉鴻另各承認1項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名。

裁判官黃國輝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求情時指伍銅的家人遭其威逼才作出「種票」行為,遂判處其妻子及兒子緩刑。

村代表選舉選民登記前3年須居於該村

廉署提醒市民,若明知本身無權或無資格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便屬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廉署必定會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嚴正執法,維護選舉廉潔公平。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懷疑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

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於當年1月8日舉行。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居民代表選舉的合資格選民必須在緊接申請選民登記當日前的3年內為該村的居民(有關要求),已登記選民如不再符合有關要求,則會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登記成下白泥村選民卻住大埔私人住宅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先後接獲伍銅、黃月好及伍嘉鴻的下白泥村居民選舉選民登記申請表格,3人均在表格中聲明下白泥村的一個住所為他們的主要住址,並在申請登記前已在該村居住超過3年。其後3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伍銅及伍嘉鴻亦曾在選舉登記主任就2人在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作出查訊時,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訛稱他們居住在下白泥村。

廉署調查顯示,自2007年起,伍銅、黃月好及伍嘉鴻一同居住在大埔一個私人住宅單位,故3人並不符合有關要求,無權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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