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反對英國「香港半年報告」 批污衊抹黑

特區政府表示,就英國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二○二四年七月至十二月」中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達強烈譴責,並嚴厲直斥其非。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反對英國通過所謂半年報告就香港事務說長道短,肆意以政治凌駕法治,妄圖以政治卑劣技倆干預香港依法施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國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英國所謂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無稽和失實內容。二○一九年發生的『黑暴』和港版『顏色革命』嚴重危害香港社會安寧。《香港國安法》的出台實施,效果立竿見影,止暴制亂,讓香港社會迅速回復穩定;憑着特區政府連同立法會及社會各界的努力,香港特區切實履行憲制責任,去年成功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使香港得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英國政府卻將香港特區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抹黑為『對權利和自由的侵蝕』,並繼續肆無忌憚扭曲事實加以抨擊,此舉正好顯示出其一向霸凌的行徑,實在極其醜陋、令人不齒。」

「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英國最少有14部。英國不但歪曲事實、顛倒是非,亦全然漠視香港特區立法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訂立後,對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所帶來的正面效果。」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實施四年多以來,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迅速回復正常,營商環境得以恢復並持續改善:根據《世界經濟自由度2024年度報告》,香港在165個經濟體中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而根據《2024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香港的排名更上升兩位至全球第五位。香港更位居國際三大金融中心之列、是全球四大新股市場之一,可見國際資金和投資者對香港的發展充滿信心。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承擔其法律後果,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該等潛藏英國等美西方國家的潛逃者被通緝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並非因為他們『行使發表的自由』,而是因為他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煽動分裂國家及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並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因此有需要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下指明的措施,以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在採取措施前,潛逃者已被給予時間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但該等潛逃者沒有珍惜機會,並沒有回港自首。針對有關潛逃者採取的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有關潛逃者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事實上,所有的指明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及其申請資格,符合人權,而包括英國等不少國家也會就不同的通緝犯施行該等措施。英國在特區政府提出相關措施後,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實乃典型的虛偽『雙標』。」

「所有案件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英國對正在香港特區法院進行的刑事審訊妄加評論,不但極其不恰當,亦無視法治精神。」

「至於被法庭依法判處在監獄服刑的在囚人士,從來沒有必然獲得提早釋放或者減刑的權利。懲教署署長不轉介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的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是一項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的預防措施,亦有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不轉介有關個案並無增加在囚人士的刑期,也不能被視為對在囚人士的懲罰。法庭亦同意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條例》及《監管釋囚條例》賦予的職權行使職務時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亦必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因素,並給予適當考慮。懲教署一直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在決定提早釋放個別在囚人士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署長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宗個案。」

「正如特區政府多次強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正正就是要令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得以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以全面準確貫徹;以及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包括在港營商的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英國必須立即重回正道,停止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不斷作出惡意攻擊。」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經完善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法律保障,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人民均不會容許政權落入不愛國甚或出賣自己國家的人手中。在香港,任何背景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和具體標準,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並在成功獲選後進入香港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亦明文說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須得到由本地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所有獲任命的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奉公守法,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不會損害獨立司法權,香港特區司法制度亦繼續受《基本法》保障。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依法獨立作出檢控決定,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發言人強調:「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多年來由包括各級法院法官在內的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全體共同努力打造和維護,不會因個別海外非常任法官離任而有所改變。海外非常任法官郝廉思勳爵離任時表示『對法院及其成員的獨立性充滿信心』,而麥嘉琳法官也重申『對法院的成員、其獨立性和維護法治的決心抱有信心』。」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和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傳媒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這點在英國法院判例中亦受到認可。」

加強國民教育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以保障學生福祉。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以加強學生對國情、歷史和文化、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的認識,建立文化自信,提升國民身分認同,培育他們成為德才兼備,有承擔、有視野、愛國愛港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重要楷模,肩負知識傳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職責,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分,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學者和專上院校繼續與境外和校外合作夥伴進行正常交流活動。同時,本地專上院校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以履行其法定責任。各院校在課程設計上享有自主,特區政府鼓勵其就國家安全教育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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