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翔傘/墮坡/骨折/教練/民航法】馬鞍山昂平前年10月有雙人滑翔傘起飛失控墮坡,女乘客受傷,右腳踝粉碎性骨折。涉事滑翔傘教練兼前警員袁偉傑上月於區域法院承認1項疏忽導致或允許航空器危害他人安全罪,為香港首宗民航法起訴及定罪案件。暫委法官祁士偉經考慮後,今於荃灣裁判法院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罪責與事主損傷程度均屬中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被告自1995年4月起任職警察,服務警隊28年內沒有受過任何紀律處分,更曾多次獲警隊嘉許。而被告操控滑翔傘經驗豐富,他只是為女事主上了「滑翔傘理論課」,帶女事主享受香港景色,於本案沒有任何金錢得益。法官指控方是基於疏忽起訴被告,被告罪責屬中等,而事件並沒有對女事主造成任何生命危險,但她的生活則受到長期困擾,故事主損傷嚴重程度亦屬中等。
首宗以《民航法》起訴案件
法官又指,本案乃首宗以《民航法》起訴的案件,認為可以參考危駕罪的案例,《民航法》最高可判監兩年,考慮到被告罪責中等,可判囚1年,但考慮到被告背景及初犯,及時認罪,重犯機會低,最佳的做法是判處社會服務令,遂判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因疏忽犯案並失去警隊工作
辯方律師早前為49歲男被告袁偉傑求情時指,被告被勒令辭職,失去警隊工作,交還紀律部隊宿舍,飽受壓力;今補充指被告現正面對事主提出的民事訴訟,亦因本案失去警隊工作,被告因疏忽而犯案,現已汲取教訓,冀法庭接納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辯方亦透露被告現已覓得新就業機會。
事前稱毋須作準備隨後安全帶鬆脫墮坡
案情指,事主問到被告翌日玩滑翔傘有何需要準備,被告回答沒有,沒有說明任何事前準備、升降或緊急情況下應變措施,也沒有檢查裝置,只向女事主提供頭盔。被告用雙人滑翔傘搭載女事主起飛,雙人滑翔傘起飛後右邊安全帶隨即鬆開,兩人墮坡。女事主送院治理,右腳踝嚴重骨折,兩個多月間接受了4次手術,康復後右腳踝活動能力嚴重受損。
被告承認疏忽導致或允許航空器危害他人安全罪
曾任職警員及滑翔傘教練的男被告袁偉傑,承認疏忽導致或允許航空器危害他人安全罪。他於2023年10月2日在香港,作為雙人滑翔傘的飛行員,疏忽地致使或准許滑翔傘危及他人,即該滑翔傘的乘客張藝琦。
案件編號:DCCC 867/2024
法庭記者:黃蘊賢 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