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證物警員供稱被告吳子樂見證下 涉案單位搜出石油氣、電子火柴及引線等證物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51天審訊。證物警員供稱當年3月7日晚抵達宏創方涉案單位後,於翌日凌晨12時至約凌晨3時許在被告吳子樂的見證下進行搜證,並在屋內搜獲一些內藏灰色粉末的袋子和玻璃瓶、4枝罐裝石油氣、發電機、電子磅、一堆引線和電子火柴等;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該涉案單位疑被用作製造炸彈及儲存原材料。

宏創方涉案單位內檢走灰色粉末、熱熔機、電子磅等證物調查

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約11時40分隨隊進入宏創方503室,負責搜查證物工作,並於大約凌晨12時20分告知被告吳子樂,將會在屋內進行搜查,須在吳子樂見證下進行,他進行搜查工作至約凌晨3時許,直到早上10時才首次離開503室,過程中從未非法干擾屋內證物。

周國豪稱在過程中「我係一個被動嘅角色」,當時同事沈鴻源與吳子樂進行拘捕及補錄警誡口供工作,「進行呢個過程嘅時候,(沈)會好多時間係度寫嘢」,沈在抄寫口供時吳子樂會有空檔時間,便趁此「空檔」進行搜證工作,如果沈須重新找吳子樂抄寫口供或查問,沈會通知他;周國豪稱不會「開發一啲新區域」,直至吳子樂可以關注其搜查工作,他才會去搜查一些未搜查的區域、繼續進行搜證。

當日檢取多項證物調查。資料圖片
當日檢取多項證物調查。資料圖片

 

根據周國豪的警員記事冊,他當時在屋內檢取了多包灰色粉末、4枝罐裝石油氣、發電機、熱熔機、電子磅、電熱爐、一堆引線、一堆電子火柴、大量電子零件、電路板、多個頭盔、防毒面罩、眼罩、黃色急救背心、兩套假髮、兩套假鬚、數枝滅火筒、兩部手機和兩部對講機等。

庭上展示部份證物實物或圖片

控方在庭上展示周國豪檢取的證物,並讓法官、陪審團及辯方傳閱,包括護目鏡、防毒面罩、望遠鏡及機票等,其中兩張機票上均印有首被告何卓為的姓名;另有部分證物則屬化學品,故控方沒有在庭上公開展示,但透過屏幕展示警方拍攝的證物相片,例如石油氣罐、汽油、化學粉末和引線等。

此外,控方在庭上展示兩個碗和1個金屬漏斗,同樣由周國豪從503室內檢取,當中驗出氧化鋁、硫磺和硝酸鉀的殘渣和痕跡。控方續播放一段從涉案手機內檢取的懷疑試驗炸藥片段,片中有人用火點燃化學品,一會兒後化學品冒出大量煙霧;控方指稱片中可見涉案碗具和金屬漏斗。

另外,控方展示的相片中顯示503室內有兩個行李箱,周國豪供稱其中一個行李箱沒有物品,故未有檢取作證,而另一行李箱內則藏有多個包裝袋或膠袋、內有灰色粉末。審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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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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