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劏房/房屋/房委會/楊永杰】房屋局早前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九龍中立法會議員楊永杰今早(5日)在電台節目表示,接獲多宗長者因不知子女持有物業而遭收回公屋的求助,建議當局處理上訴個案時加強人性化考量,避免「一刀切」殃及無辜長者,他又對修例中「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表示關注。
當局應考慮家庭背景酌情處理特殊個案
楊永杰提出,部分個案涉及長者不知曉子女擁有物業而被收回公屋。他舉例指,有兩位長者因子女隱瞞物業而被收回公屋,最終須遷往劏房居住,並依靠綜援生活,他建議政府在處理類似個案時,應更多考慮家庭背景,並作出酌情處理,以避免無辜長者失去居所。他認為此類個案「係一個好普遍嘅情況」,並非冰山一角。而對於故意隱瞞子女擁有物業者,他認為理應收回公屋,形容此類情況「係抵死嘅」。
楊永杰籲政府優化上訴機制
楊永杰指,現時的上訴機制在實際操作中,上訴委員會往往只接受特定理由,例如申請人臥床、神智不清或有精神問題等。然而,現實中許多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複雜,未必能完全掌握對方的財務狀況,這類情況卻未能被上訴委員會接納,呼籲政府優化上訴機制,讓真正有需要人士能夠保留公屋單位。
「嚴重濫用公屋」定義待釐清
此外,楊永傑亦關注修例中「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擔心修例條文過於寬闊,可能導致「殺錯良民」的情況。例如,現時流行的「直播帶貨」或在家工作等行為,若居住公屋者從事此類行業,涉及大量貨品存放於公屋單位內並進行商業行為,是否會被視為嚴重濫用公屋,條例並未清晰界定。他建議政府在修例時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以避免市民因誤解條例而陷入被收回公屋風險,同時確保修例能真正打擊濫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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