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前警員自小一起教導兒子自瀆,不時播放性愛片段給兒子觀看,要求一同自瀆,2022年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4罪成,被判入獄4年。被告不服,今早於高等法院上訴指性滿足應為控罪元素,然而被告案發時有可能是為了性教育或搔癢,不足以肯定出於性滿足。上訴庭指若無法證明性元素正正反映被告不是干犯性罪行,理應由立法機關訂立另一罪行來規管,押後至半年內宣判。
上訴:被告可能為向兒子性教育
上訴方今陳詞指罪行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性滿足應為控罪元素之一,控方舉證時須證明被告涉案行為目的在追求性滿足,然而被告案發時有可能是為了向兒子性教育,而兒子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因此涉案行為也有可能只是搔癢,可以用作辯護,原審時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行為出於性滿足,因此不能定罪。
律政司一方回應時不同意性滿足為控罪元素,認為嚴重猥褻行為有時可能出於金錢,有時可能為求樂趣。法官彭寶琴指出舉證時必須證明涉及事主,被告透過事主在場而意圖作出猥褻行為來得到性滿足,無法證明性元素正正反映被告不是干犯性罪行。
上訴庭:應由立法機關訂立另一罪行規管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罪行立法原意在保護16歲以下兒童,若上訴方說法成立便會違反立法原意。法官彭偉昌反駁指應由立法機關訂立另一罪行來規管。法官彭寶琴又指出案中尚有交替的虐兒罪,同樣可起保護兒童作用。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虐兒罪若要定罪,須證明相當可能導致被告兒子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傷害,然而僅僅觀看性愛片段或自瀆未必足以構成苦楚或傷害。法官彭寶琴反駁指此正需由立法機關處理,而非由法庭無視案例堵塞漏洞。律政司最後認為定罪仍然穩妥,上訴庭可以行使酌情權,以「但書」方式維持定罪。
前警員F.S.L.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為3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曾犯詐騙盜竊及虛兒等罪判監
被告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
此外,被告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前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前年又承認交替虐兒罪,判監 28 個月,與另兩案刑期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CACC174/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