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22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39天審訊。警署值日官供稱,首被告何卓為被捕後,在青衣警署拘留期間曾見律師,其後報稱胸口痛及頭痛,但沒有表面傷痕,當時曾兩度詢問何卓為原因,但何卓為均沒有回答,警方後來仍安排他送院。辯方盤問下,警署警長確認自己沒有拉開何卓為衣服及檢查其胸口,稱當時已給何卓為講述原因的機會,認為沒有強烈理由要求何卓為拉開衣服檢查。
警署警長黃錦偉供稱,現駐沙田警署、案發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2020年3月8日晚上近9時,何卓為被帶到接見室見律師,及至9時47分,何卓為見完律師後,經過值日官工作枱時報稱「心口痛」和「頭痛」。
不見何身上有明顯傷痕
黃稱當時問何卓為疼痛原因,但何卓為並沒有回答,何卓為被帶回臨時羈留室,待黃完成手頭工作後,再次到臨時羈留室詢問何卓為不適原因,何卓為仍沒有回答,當時黃看不見其身上有明顯傷痕,但仍安排救護車;何卓為後來被送往瑪嘉烈醫院。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黃時,指3月8日凌晨3時許,何卓為曾報稱不適,但救護車到場後,何卓為拒絕救護服務。黃稱沒有記錄,也不記得交崗時有否獲告知此事。
辯方又問到,為何黃沒有要求何卓為拉開上衣、以檢查其胸口。黃稱不需要,認為已經給予何卓為機會講出疼痛的原因,「無一個好強嘅理由,叫佢拿高件衫畀我睇」,又指「(何卓為)話痛完全係佢個人嘅表達」。
另外,辯方今續盤問案發時青衣警署值日官、警署警長蔡偉明時,提到根據記錄,2020年3月8日3時20分,何卓為拒絕救護車服務,問蔡會否記得當時何卓為身處的位置。蔡稱不記得,也沒有相關記錄;蔡也不記得,直至同日凌晨4時10分、何卓為身處甚麼位置,記錄上也沒有顯示何卓為是否被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帶走調查,但蔡稱如果被帶離青衣警署,電腦系統會有記錄。
辯方續問到,如果何卓為被帶去進行錄影會面,記錄會否反映。蔡稱手頭上的記錄沒有,又稱「一般情況下,可以做(記錄),可以唔做」。蔡亦指,如果被捕人士被交還報案室看管後,再次被帶走調查時作出記錄,但如果調查人員拘捕被捕人士及帶來警署見值日官後,一直沒有交給報案室,調查人員帶被捕人士到警署範圍內其他位置,均不會有提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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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稱有確保警員向何解釋羈留權利
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長劉永旭供稱,自己案發時有份參與拘捕何卓為的行動,其主要職責是拘捕工作的督導,並於2020年3月8日晚上10時45分於瑪嘉烈醫院向何卓為進行起訴。
辯方盤問時,劉同意就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1時許、何卓為被帶到青衣警署後,他沒有作出相關記錄,稱有關拘捕工作過程由其他隊員作記錄;辯方問到劉當時身處位置,劉稱自己在青衣警署內,稱小隊帶何卓為見值日官後,安排了警員梁家俊向何卓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我身為督導人員角色,不定時監察返同事有無根據返我哋警務守則去處理呢項行動」,另協助主管、警署警長林偉亮向指揮中心報告工作進度。
劉供稱,當時自己有確保梁向何卓為解釋羈留人士權利,並指「每個警務人員接受過訓練,都知道要咁做」,他亦非首次與梁一起工作,過往合作時,已清晰向梁解釋「一定要咁做」,而這次行動中亦指示梁根據程序向何卓為解釋其權利。
接見室內無逼何交出3部手機密碼
辯方追問,除了口頭指示,劉如何確保梁跟從指示。劉稱自己曾進入接見室,確認梁有根據程序行動才離開;劉同意自己只逗留了10數秒,並解釋「一般所有警務人員都了解呢個程序,咁我身為督導人員,亦無需要全程監察住」。
劉確認,警方拘捕何卓為後,在他身上搜出3部手機,而警方當時沒有相關搜查令,故須何卓為同意檢視手機及提供密碼。辯方指,所以警方曾在接見室內逼何卓為交出密碼。劉不同意,又指同事早前已把3部手機放入防信號干擾袋,「唔會畀佢引爆到炸彈,咁係解除咗佢呢個威脅之後,我認為無逼切性去處理佢嘅電話」。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