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殺人!?」北檢非法操作下的異象

丘福隆 洛杉磯

在法治社會,立法之後人人必須遵守,行政機構應依法行政並執行法律,司法機構則負責釋法、訴訟、審判、懲戒等職責。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前台北市長)涉京華城收賄弊案,因案情曲折,政治力介入,引起各方高度矚目。在台北市地方檢察官操作下,柯被羈押113天以進行秘密偵查。2024年12月26日檢察署宣佈偵查終結並公佈起訴書。該書的「量刑意見部分」載寫道:「被告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佔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證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再加上其他指控,該書要求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共28年半,外加褫奪公權與併科罰金處分。

令人驚駭的是,漫漫的起訴書長文中,看不到隻字片語敘述「法律上站得住腳的指控與證據」。根據檢察官在要求繼續羈押被告時與法官的對話可知,檢察官起訴被告的依據是「我們有證據,但是現在不說,要等到法庭訴訟時才說。」然而,維護基本人權的法律卻不允許檢方這麼做,因為檢方沒有權力處罰「未證明有罪的人民」,也不可以根據檢方的政治意志或對未來會有想當然耳的證據而羈押或起訴被告,否則全世界司法就亂了套。同樣的,法律也不會幫助被告「在能夠證明自己無罪時不做說明,卻要求法庭免除羈押。」

關於「查獲撕碎便條紙」。顯然,該便條已被撕碎,有可能是未交辦的草稿,屬於意念思考的層次。若能查出是誰寫的便條以及寫便條的相關事項,則該便條可成為佐證之一。

至於「犯後態度不佳」的指控更是莫名其妙。對一個未犯案的嫌疑犯,逼迫他承認犯罪,形同「強迫他用自己的皮帶把自己吊死」,他能不生氣嗎?

依法,沒有證據便沒有犯罪,且必須無罪推定。檢察官只可在法定時間內偵訊被告,但不可逼供。大致上,柯案迄今尚處司法行政階段,但是為什麼檢察署已迫不及待的運用行政力量,違背人權,聲押逼供柯文哲,並要求處置殺人犯等級的徒刑?難道柯文哲殺人了嗎?

表面上,執政的民進黨很惱怒在幫柯文哲當上台北市長後,柯非但不知感恩圖報,竟然還一再辱罵民進黨墮落。(柯患亞斯伯格症,以及當葉克膜醫生大多接觸重症病患,因此幾乎不懂人情世故。可是,如果柯文哲對民進黨盡情桃李相報,民眾黨又有何存在價值與意義?)

更嚴重的是,柯已侵蝕綠營選票,幾乎使民進黨失去執政權,事關民進黨長期龐大的政、經、人事等全面利益。因此,打柯有利於拉垮民眾黨與緩解再野黨追殺疫苗、軍購、綁標、民生物質、財務議題等弊案的急迫壓力。

站在老百姓的立場考量,人民無法容忍執政黨運用執政權修理在野黨或任何一個人,因為它不但違反司法公平正義,也侵犯了人民的基本人權。

星島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