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上訴案丨上訴方指黎智英無責任披露物業是否按指明用途使用 質疑控方指控與證據不匹配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違反租契,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佔地約1100平方呎、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隱瞞科技園公司近21年,令與黎相關的公司獲益。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方指涉案控罪指控與證據不匹配,故控方無可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指控註定失敗。而且租契沒有訂明整個處所均需按指明用途使用,涉案情況屬共享訂所而非獨佔處所,故認為上訴方沒有責任披露力高「佔用」蘋果大樓。

上訴方指租契無訂明共享處所有披露責任

上訴人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控方案情指,租契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否則承租人有責任披露,而科技園公司有權重收接管土地,並要求承租人補繳地價。陳政龍指出,涉案租契毋須整個物業均以指明用途使用,只需部分物業以指明用途使用,而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是共享處所而非獨佔處所,租契從沒明文規定共享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時有披露責任,質疑控方對租契內容的詮釋以偏概全。

陳政龍又指,蘋果大樓的「主要用途」為出版印刷報章雜誌,而力高在1995年訂立租契時業務與出版印刷有關,其後公司用途雖然有變,改為處理黎智英個人資產、保險、第三方交易等,但由於黎智英或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其後沒有替力高申領牌照,故根本毋須跟從申領牌照條件規定,披露力高把蘋果大樓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故並沒有違規。

力高與蘋果印刷共享而非獨佔處所

陳政龍重申,本案只涉部分物業沒有以指明用途使用,力高沒有獨佔處所,只是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等共享處所,更何況整幢蘋果大樓99.84%都是用作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的指明用途,黎智英或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也沒有替力高申領牌照「佔用」涉案處所,故完全沒有責任披露力高把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以致涉案控罪指控與證據不匹配,令控方無可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指控註定失敗。

因違租契案被判囚5年9個月的黎智英正在服刑當中。資料圖片
因違租契案被判囚5年9個月的黎智英正在服刑當中。資料圖片

 

黃偉強被判囚21個月。資料圖片
黃偉強被判囚21個月。資料圖片

 

黎智英乘坐囚車到達法庭,警方一早在場佈防。何健勇攝
黎智英乘坐囚車到達法庭,警方一早在場佈防。何健勇攝

 

黎智英乘坐囚車到達法庭,警方一早在場佈防。何健勇攝
黎智英乘坐囚車到達法庭,警方一早在場佈防。何健勇攝

 

黎智英乘坐囚車到達法庭,警方一早在場佈防。何健勇攝
黎智英乘坐囚車到達法庭,警方一早在場佈防。何健勇攝

 

黎智英乘坐囚車到達法庭,警方一早在場佈防。何健勇攝
黎智英乘坐囚車到達法庭,警方一早在場佈防。何健勇攝

 

警方持槍戒備。何健勇攝
警方持槍戒備。何健勇攝

 

旁聽黎智英上訴的巿民排隊等候進入法庭。何健勇攝
旁聽黎智英上訴的巿民排隊等候進入法庭。何健勇攝

 

警方佈防。何健勇攝
警方佈防。何健勇攝

 

警方佈防。何健勇攝
警方佈防。何健勇攝

 

黎智英妻女到庭方聽。何健勇攝
黎智英妻女到庭方聽。何健勇攝

 

無責任披露力高的存在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陳詞指,科技園採取「以和為貴」的態度,只要求租客糾正問題,讓雙方繼續履行租約以目標為本,善用土地,科技園最終並沒有任何實際上的經濟損失。而控方指力高從199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間都沒有向科技園申請牌照去佔用或共用涉案蘋果大樓,力陳黃偉強實質上沒有責任披露力高的存在或論力高佔用或共用涉案蘋果大樓的事實,強調原審法官不認為黃偉強和科技園涉及破壞誠信的關係,亦相信黃偉強沒有從中取得個人利益。

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提到,政府授權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以具競爭力及遠低於巿價的優惠地價租地給合符資格的土地申請人,因此工業邨公司和科技園便訂明土地用途限制政策,規定承租人必須按照指明用途,以及租契限制政策規管承租人管有及准許第三方佔用工業邨指明處所的地方,承租人亦必須依照租契的指明用途,或獲科技園以書面方式所批准的用途營運有關地方。

律政司指租列明不准轉讓分租

涉案租契亦列明不准轉讓條款(no alienation clause),規定承租人不得轉讓、批租、分租或放棄管有處所的地方,亦不能以牌照或其他方式准許他人佔用處所的地方。承租人在獲得工業邨公司的事先書面批准下,可准許承租人的附屬公司(subsidiary)或有聯繫公司(associate company)以牌照形式,按工業邨公司所批准的條款、期限及形式等佔用,或與承租人共用部分處所內的地方。力高在1997年至2001年持有蘋果印刷40%股權,但並非蘋果印刷的附屬或有聯繫公司。蘋果印刷在2011年2月8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並沒有為力高向科技園申請牌照,科技園亦從沒有向力高發出牌照。

楊美琪強調控方並非指控上訴方違反使用者條款,而租契表明建築物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無論任何公司欲佔用或共用涉案蘋果大樓前,蘋果亦須披露有關公司的工作性質及土地使用用途,並且需在其他公司佔用或共用涉案蘋果大樓前,主動向政府申請牌照,獲批牌照後才可佔用或共用涉案蘋果大樓。楊美琪認為上訴方有責任披露有關公司是否取得牌照及是否根據指明用途營運,如有隱瞞則構成虛假陳述,而力高早於1998年在未有取得牌照下搬進涉案處所,經已違反租契條款,蘋果一方理應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或披露有關力高的資料。

力高未取得牌照下搬佔用處所已違租契

楊美琪又提到,涉案文件顯示由1997年至2019年,蘋果印刷曾為27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或科技園申請佔用處所內地方的牌照和續牌申請,總共有65次之多,當中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從1998年至2021年有5次,飲食男女周刊有限公司有5次,壹周刊曾有5次,壹傳媒有5次。文件亦顯示在1997年蘋果印刷在簽訂租契之前,已經為10間公司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牌照。案件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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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和黃偉強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而使用。該租契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訂立。兩人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黎智英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連同其他人隱瞞科技園公司,該處所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在1995年10月24日所訂的租契協議,以及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而使用,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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