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今上訴至終審庭,認為控方舉證時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因為只有外國代理人不跟從警方要求時才須負上刑責。上訴方又質疑大量文件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遮蓋內容,造成審訊不公,形同卡夫卡式審判,要被告如何辯護?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上訴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黃雅斌等,鄒幸彤自行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終審庭為4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考慮被告可否在刑事檢控中質疑警方要求違憲時,應套用「同一人」測試還是只視乎涉案罪行條文;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PII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
上訴指控方起訴時須證明而非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資深大律師彭鴻陳詞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指當中釋義詳盡地列出了何謂「外國代理人」,而不止是列出部份條件,而附表5只針對「外國代理人」,因此只有「外國代理人」不跟從附表5時才須負上刑責。彭耀鴻回應林官查問指,控方起訴時須證明被告為「外國代理人」,而不只是合理懷疑為外國代理人。彭耀鴻續指附表5之外,警方仍有廣泛權力,可循附表1或申請一般手令來偵查罪案,法例中不存在任何漏洞。
陳官提到下級法院認為若要在本案審訊中證明被告為外國代理人為時過早,故只需證明其合理懷疑,否則將令條例無法執行。彭耀鴻反指若有人自信不是外國代理人便可無視警方通知書,因為現行制度下,凡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被告大多在受審前都無法保釋,因此法庭毋需過慮,真正外國代理人便會遵從附表5,跟從警方要求。彭耀鴻直言手上沒有任何案例,可支持律政司說法,指「外國代理人」可詮釋為合理地懷疑外國代理人。
彭耀鴻比較附表5和附表7,指附表7亦可要求提供資料,然而附表7只針對任何《香港國安法》罪行,而附表5毋須涉及任何《香港國安法》罪行,但只針對外國代理人。張官問道要是警方只是合理懷疑某人為外國代理人,那豈不無事可為,無法要求提供資料?彭耀鴻回應指市民仍有權享有結社自由。林官再問實施細則是否假定了警方行使權力僅限於處理國家安全罪行,彭耀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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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耀鴻指被告在刑事檢控中辯護時,理應可以質疑警方要求違憲,否則要是被告須先提出司法覆核,嘗試推翻警方要求的話,司法覆核訟費等或許代價高昂,而且司法覆核不是旨在裁斷事實,沒有調查也沒有盤問,加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告大多沒有保釋,那被告只能在還柙期間準備及等待司法覆核。彭耀鴻總結指,要求被告先提出司法覆核一說,無法平衡各方權益,最終會造成嚴重不公。彭耀鴻續指《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本港根本不存在「外國代理人」概念,而《香港國安法》和實施細則從未訂明執法具追溯力。
最後,彭耀鴻提到原審時的調查報告中,黑紙比字多,當中有關外國代理人聯繫之處,皆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遮蓋內容。彭耀鴻以強姦案作喻,倘若被告受審時不知道指控內容,不知聲稱事主何人、不知案發何時何地,如同蒙起雙眼,雙手再被束起縛在身後,那又如何為自己辯護?彭耀鴻指本案正是如此,被告無法閱覽檢控文件,猶如百多年前著名小說家卡夫卡筆下的《審判》。彭耀鴻續指原審時,關鍵控方證人作供時發表個人意見,可以自行選擇問題回答與否。
鄒幸彤指本案正是煩擾例子
鄒幸彤親自陳詞指本案正是一煩擾例子,顯示控方濫用程序,將簡單法例轉變成複雜怪獸,本案被告早已悉數服刑完畢,往者不可諫,本案目前要處理的是本地法律的聲譽。鄒幸彤說明本案鬧劇全始於警方誤當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然而被告至今未獲任何致歉甚至解釋,何以被告要為警方錯誤付上代價。
鄒幸彤直言條文不過簡單英語,如今律政司為補救而做的詮釋扭轉了條例意思,將「外國代理人」詮釋為「合理相信為外國代理人」,就如將「女人」詮釋為「合理相信為女人」,令2025年的法律倒退到《1984》中所謂的「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役役」,將字眼詮釋成相反意思,根本無法理解。鄒幸彤力陳若論何謂警察社會(police state),本案正好說明,警方可自由起訴任何人,而就算檢控明顯錯誤也好,法庭都有義務延後判決,警察可隨意違法但卻要求市民守法。
多位法官質疑律政司對條文詮釋有誤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陳詞指應根據《香港國安法》背景來詮釋,附表5和附表7訂立目的旨在協助警方調查,其立法意圖在賦予充份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若無法提供有效手段,又何用訂立附表5。然而張官明言律政司一方詮釋奇怪,如同要求法庭重寫條文,不可能成立;霍官更指出涉案條文中,前半句的動詞「相信」文法上不可能套用到後半句中,張卓勤承認其詮釋有文法困難。李官也指條文清楚訂明只有「外國代理人」,沒有「合理相信為外國代理人」,問到條文何處引入後者說法;張官進而指條文中沒有「合理相信」字眼,在其他部份卻有「合理相信」字眼,顯示立法機關清楚知道應在何時何處加入上述字眼。
林官又質疑協助警方調查時,市民本來可以選擇提供資料與否,警方有需要的話可以申請法庭手令索取資料,然而如若律政司詮釋成立的話,警方將改變本來的普通法做法,可以強行要求市民提供資料,侵蝕司法機關監察職能。張卓勤回應指警方動用附表5權力之時,必然代表案件性質嚴重,附表5由立法機關制訂,其意圖在全力支持警方,沒有嚴重侵蝕基本人權。
張官問到如按律政司詮釋,若警方合理地相信某人為外國代理人,然而對方結果能夠否證,那又可否構成辯護?何以條文中沒有列出法定合理辯解?張卓勤回答指若該人不是外國代理人的話,早應在收到要求時申請司法覆核。林官質疑張卓勤混淆了控罪元素,相信歸相信,事實歸事實,若控罪元素只是警方合理地相信某人為外國代理人,因而提出要求,就算對方事實上不是外國代理人,司法覆核對「警方合理地相信」一事又有何用。李官和應指警方可能合理地錯信,何以被告不能在審訊中辯護?
法官指調查報告遮蓋內容之多令盤問成「不可能任務」
張卓勤再指原審裁判官和上訴法官先後檢查過報告中遮蓋的內容,兩者均確認沒有異常不公之處。李官追問就算可基於警方合理地相信而定罪,然而原審時又有否將相信基礎呈堂作證?張卓勤援引報告內容,說明涉案警司建議獲保安局批准,就算內容貧乏都顯示了有充份證據支持警方說法。張官質疑當報告遮蓋了如此之多,被告又如何能夠挑戰其內容,張卓勤舉例指鄒幸彤仍獲准在審訊中盤問控方證人,張官一度形容情況為「不可能任務」。鄒幸彤今反駁指,原審盤問證人時,就算提問毋關受遮蓋內容,證人仍可以提升到PII層面,拒絕回答,律政司說法實屬循環論證,透過動用附表5權力來了解被告是否附表5適用的外國代理人。
終審庭容後宣判。
上訴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與陳多偉早前認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同樣以監禁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3個月,兩人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FACC 10, 11/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