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灣車禍/休班海關】九龍灣宏基街上周五(1月3日)發生奪命車禍,一名27歲鐵騎士疑逃避警方追捕,沿宏基街奔馳,一名休班海關關員衝出馬路做「人肉路障」企圖攔車,電單車其後失控撼防撞柱,鐵騎士傷重死亡。消息指警方於案發當日拘捕一名40歲男子,涉嫌干預汽車罪,他現正保釋候查,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事實上,警方亦曾多次呼籲,無論在任何情況,市民都應遵從警方指示,尤其在繁忙的公路。若不聽從指示,可能會令自己和周圍的人陷於危險。
任職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早(6日)在商台節目表示,法例清楚列明,市民若見義勇為、行使「逮捕權」幫忙拘捕罪犯前,有一個關鍵要素,即有「合理懷疑」該人士干犯了有機會被判入獄超過12個月的「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個案或干犯誤殺?江玉歡指若「疏忽或罔顧他人安全」則有機會
至於今次九龍灣奪命車禍,據了解,事發前電單車懷疑因車牌未安裝妥當,巡邏交通警發現後遂尾隨響號要求停車,惟鐵騎士未有理會並繼續行駛,最終釀成嚴重車禍;而電單車行車證及保險事後亦被發現已過期。
被問到今次個案是否嚴重至干犯誤殺,江玉歡表示「有機會」,指因為誤殺未必需要意圖,只要在刑事上構成疏忽或罔顧他人安全,已經有機會被控誤殺。另外就算未至於誤殺,此舉也可能干犯其他較輕微罪行,例如《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內,「干預汽車」,即若無合法權限下干預車輛任何部分,其實都有機會判二級罰款、或判監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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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罪行不屬「可逮捕罪行」市民武力逮捕或涉違法
江玉歡指,即使假設涉事車手是無牌駕駛的司機,其實都只是會判第二級罰款、即罰五千元及最高判監三個月;若車牌無效、或無依交通警指示停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其實也只會被判第一級罰款,即罰款兩千元及最高判監三個月。因此,當上述罪行均未至於是判多過12個月入獄的「可逮捕罪行」,作為市民若用武力去逮捕時,可能自己都會有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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