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日(16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7天審訊。辯方盤問時,指警方帶被告李嘉濱返回大角咀宏創方、被指製造炸彈的兩個單位搜查後,曾有律師嘗試接觸李嘉濱,但警員從後用力把李嘉濱推入警車內。偵緝警員否認自己曾推李嘉濱入警車,他當時亦不知道嘗試接觸的人士是律師,而同隊警署警長當時也有處理律師查詢。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偵緝警員陳國威時,指2020年3月日下午、警方押解李嘉濱離開宏創方時,有人曾大叫「你係咪李嘉濱呀?我哋係律師呀」,李嘉濱未來得及反應,陳便從後用力地把李嘉濱推入警用私家車內,陳的同事亦阻擋律師接近。
陳不同意,稱當時知道有一至兩人嘗試接近自己和李嘉濱,警署警長黃漢斌着陳和警員温文鏡繼續帶李嘉濱上車,並由黃處理現場,在陳和温上車後,約半分鐘內,黃便上車及稱「無嘢,係律師,已經處理左」,即黃已回答律師的查詢。
辯方指,警方其後把李嘉濱帶回旺角警署後,要求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繼續把首被告何卓為指證為「事件策劃人」及主要資金提供者,陳又與李嘉濱在錄影前進行預演。陳不同意。
辯方指李被要求承認刻意誤導警方
辯方續指,同日約下午6時半,陳把李嘉濱押解往西區警署,期間在車上,陳向李嘉濱說「1A個租客報警話屋企被人爆格,你都幾識玩吖」,李嘉濱稱「我都話我唔係住1A㗎啦……你哋唔信」,而陳則回應「你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想我哋同你嚟堅呢?」陳否認。
辯方指,當時李嘉濱續表示「又係你講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陳回應「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就同你玩」,陳其後要求李嘉濱承認向警方提供不正確的住址,並以李嘉濱的女友作威脅,李嘉濱於是妥協。陳不同意。
辯方又指,在進行第4次錄影會面前,陳要求李嘉濱承認自己刻意誤導警方,提供梅芳街某大廈1A室的地址,因他實際居住的2C室內有硝酸鉀和金屬粉,當時李嘉濱稱「入面無啲咁嘅嘢」,而陳則稱「呢啲唔使你擔心,我會搞㗎啦」,並要求李嘉濱表示「良心發現,主動招認」,及承認打算在3月8日與其他人「放炸彈炸警察」。陳一概否認。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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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警方在第4次錄影會面前,已經取得2C室的密碼及曾經進入單位內;警方亦已取得李嘉濱兩部手機的密碼。陳不同意。辯方指,在警方帶李嘉濱到2C室搜查時,李嘉濱被安排到洗手間內更衣,而温從背囊中拿出物品及放進單位內一個粉紅色膠袋。陳亦否認。
辯方續指,返回警署後,陳要求李嘉濱承認2C室內的粉紅色袋中有爆炸品,是從大角咀拿到2C室,成份包括硝酸鉀、金屬粉及硫磺;陳又表示「深圳灣個單案未有太強烈證據指向五飛(即何卓為)」,所以李嘉濱可以表示不知情,但李嘉濱須承認明愛醫院炸彈由他製造,又指李嘉濱可以否認參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只需要他說出「五飛」、「夠鐘改名」(即吳子樂)和「叉雞飯」(即楊怡斯)有份參與。陳不同意。
辯方質疑李因錯過派飯時間一天沒飯到肚
辯方提到,2020年3月9日,警方曾帶李嘉濱到葵涌石籬、其家人住所搜查,在此之前,李嘉濱曾表示「好肚餓」,但陳稱搜屋回來後再安排。陳不同意。
辯方另指,當日搜屋前,陳曾經致電李嘉濱家人住所的固網電話和其胞姐的手提電話;後來因為認為證據已足夠,故沒有進行搜查。陳否認,又指從來不會在搜屋前致電被捕人士的親友,否則預早透露警方行動,可能招致證據遺失或同犯知悉警方行動。
辯方續指,李嘉濱由3月8日中午起、至3月9日中午一直沒有吃過飯。陳不同意,稱警署值日官會安排用膳。辯方質疑,當陳在3月8日把李嘉濱交還警署值日官時,已經過了派飯時間。陳解釋,值日官會按照羈留人士數目訂餐,並於合適時間派發,值日官訂購的飯餐數目亦會有多,提供給派飯時間過後出現的新犯人。
陳又指,如果值日官知悉李嘉濱被帶離警署,值日官會留起飯餐;另外,在3月8日晚上約7時,李嘉濱被帶往西區警署,由於西區警署值日官事前不知道,故須另外特別訂餐給李嘉濱。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