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輕度智障女子於前年2月至7月三度遭七旬無業漢帶到家中發生關係,女事主家人後來發現其懷孕,向社工求助及報警。涉案七旬翁被控3罪,受審後被裁定2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罪成。法官練錦鴻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指事主接受人工流產後日常生活無大影響,但仍感到不快,難以釋懷,被告剝削事主,使其身心受損,遂判監30個月。
被告對智力異常事主所作行為屬剝削
練官判刑前交代指女事主智力異於常人,即使主動要求被告陳建青見面,沒有大力抗拒,然而亦非被告剝削理由。練官續指事主反應與常人迴異,被告仍以掠食式方法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事主事後需接受人工流產,感到不安和受壓,為接受自己不願再回憶事件,此等剝削對智力異常的事主而言更難適應,家人亦為此搬家,避免悲劇重演。
練官指事主接受人工流產後日常生活無大影響,心理醫生則建議其繼續接受輔導和醫療,提到事主案發時雖然沒有大力反抗,但仍感到不快,難以釋懷,人工流產後感到自責、情緒低落,不信任陌生人。
被告明知事主在法律上不可能同意性交
練官指被告與事主間沒有誠信關係,2人偶爾遇見,事主表示好感,被告一直與其談話,以金錢引誘。練官明言女方對被告表示好感,如精神狀況正常的話,事件不應在法庭上出現,然而女事主在法律上不可能同意性交,被告心知肚明仍剝削事主,性交之時沒有採取防禦措施,避免懷孕,使其人工流產後身心受損,2罪遂各判監30個月,同期執行。
71歲被告陳建青否認3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受審後其中1項控罪表證不成立,餘下2項控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428/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