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尖沙咀暴動丨 3人定罪上訴被駁回 1人刑期上訴得直 成功減刑3個月

8人在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咀參與暴動,被判入獄4年7個月至5年。其中3名被告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今日( 24日 )於高等法院處理。上訴庭指被告身懷裝備出現在暴動現場,即時駁回3 人定罪上訴,但其中1人因管有有伸縮棍及鐵棒而被加刑3個月,上訴庭接納其他管有武器的被告並沒有被加刑,遂判其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3個月。

3 名上訴人為24歲學生何善航、30歲女文員方穎雯、34歲維修工程人員雷健昌。方穎雯及雷健昌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9個月,何善航除了暴動罪成,另因管有伸縮棍及經改造的鐵棒,加刑3個月,被判囚5年。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3官指被告何善航身懷裝備出現在暴動現場,但卻沒有出庭作供解釋,法庭不會為他想像其他脫罪可能性,惟3官發現該案其他被告管有武器但沒有被加刑,只有何善航因管有武器而被加刑3個月。律政司亦表示不堅持保留該3個月加刑。上訴庭遂判何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3個月。

案件編號:CACC236/2022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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