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虛報「三跑」監督紀錄 機管局前工程師13項欺詐罪脱 官指被告遭顧問公司「攞著數

前機管局工程師涉在地盤監督紀錄虛報為「三跑道系統項目」機場東消防局檢查土壤樣本及現場測試,並使用有關紀錄誤導機管局及其消防設施設計顧問,早前否認13項欺詐罪受審,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控罪罪脫。裁判官彭亮廷分析案情時,質疑被告該如何分身擔任機管局職員的同時,又擔任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適任技術人員,指該公司佔被告便宜「攞著數」。

彭官裁決時指辯方反對被告在2021年8月10日晚上於廉署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及謄本呈堂,指被告在誘使、欺騙及不自願的情況下自招。彭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未有履行舉證責任。

彭官引述時任機管局副總監梁景然庭上證供指於8月10日的數天前,他曾跟被告有過對話,鼓勵被告主動向廉署說出事實的真相,指被告若忘記在有關日子放假,因而填錯表格內容,應該如實坦白。梁景然亦供稱曾對被告提及,希望被告向廉署道出事實後,事情不會變得複雜。而對被告而言,梁景然是有權力的人,其意見看似跟指令或吩咐沒有分別,足以構成誤導被告的行為。

未能證明被告於自願下錄取會面口供

另廉署調查主任亦在警誡錄影會面前與被告私下對話,稱「告人門檻高」,降低被告的戒心,辯方認為調查主任對被告造成影響效應,令被告誤會只要向廉署道出真相,便不會被起訴。彭官認為廉署調查主任「告人門檻高」的一番說辭,目的對被告作出「誘使」,因而裁定不接納警誡錄影會面內容。

40歲男被告張樂安,報稱機管局前高級項目工程師,被控1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控罪指稱,被告於或約於 2020年11月11日、12月3日及21日,身為機管局高級項目工程師,及被指派為「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EFS 機場東消防局的適任技術人員期間,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上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表格,以及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機管局或艾奕康。另指該表格內容包括他在2020年9月至12月執行的抽取樣本檢查及現場測試任務。

控方忽視被告同時兼任承辦商技術監督分身乏術之事實

彭官引述控方提出的地盤指引稱每當地盤動工時,被告的職責需全日監督,彭官認為該說法是嚴謹、嚴格的演繹,是不切實際的說法。彭官指控方罔顧及忽視被告同時擔任機管局職員,又兼任艾奕康的技術人員的事實,他每天需要履行機管局的工作,還要處理艾奕康的額外職責。被告既要在機管局回覆電郵及開會,又如何分身同時監督東消防局項目地盤工作,反問控方難道地盤要等被告駕臨後才動工。彭官指艾奕康與機管局避免三跑工程延誤,一早有共識,指示被告任東消防局項目的技術人員,以滿足及符合法律要求,其實是在佔被告便宜「攞著數」。

彭官續稱被告不僅要處理機管局的職務,還要兼任艾奕康於三跑項目建東消防局的工程技術人員,包括在東消防局進行地基工作時鑽探石層的監督。被告的工作量增加,但沒有額外的收入,以「義務」性質填補空缺位,還要肩負恆常溫習以考職業試。彭官引述被告自辯稱自己就算放假都有到工地工作,而案發時收到屋宇署職員突擊到工地巡查的通知,每次都在衝忙下填寫表格,全部錯誤都是無心之失。彭官認為被告沒有存心欺騙當事人,裁定13項罪罪脱。

屋宇署工程師證供信口雌黃不可信

彭官考慮屋宇署結構工程師吳景雄作供時答非所問,證供潛藏不合邏輯的地方,認為其證供尤其不可信及不可靠。彭官稱,被告發現表格填錯後,曾向屋宇署補交更正版表格,質疑屋宇署是否有機制允許表格填寫人事後更改資料。彭官認為吳的突擊巡查只是「交差」或「例行公事」,吳在巡查過程中得知地盤曾發生水浸,惟未有進一步核實地盤的水浸程度,亦未有核實為何表格中欠缺18天紀錄。另吳未能解釋他用不同形式將3份涉案表格紀錄影印及拍照,彭官認為他信口雌黃,不接納其證供。

案情指屋宇署結構工程師吳景雄分別在11月11日、12月3日及21日到三跑工程項目的地盤突擊巡查,其中包括該巡查被告涉案的人工島上建東消防局項目。案發時機管局聘用「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作項目顧問,以作協調其他承辦商的角色,惟艾奕康因工程師離職,未能找到合適的人選替代,工程又進行得如火如荼,遂向機管局要求一名機管局職員兼任艾奕康負責的三跑項目的技術人員、即被告。

2020年11月11日,吳突擊造訪了東消防局項目地盤,要求被告提交一份《註冊岩土工程師工作班子之下適任技術人員執行特定任務的紀錄》(表格 A),當被告提交後,吳發現表格中提及10月13日時,被告在工程進度的一欄填上理想及滿意,惟10月13日為8號風球,理應所有地盤工程暫停,遂揭發被告填寫的表格資料錯誤。隨後,吳分別於12月3日及21日兩度突擊巡查地盤,每次都要求被告提交該表格,發現表格出現虛假內容,廉署收到舉報後展開調查。

案件編號:WKCC4260/2022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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