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訂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 引入替代門檻

港交所(388)就有關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的公眾諮詢刊發諮詢總結,包括引入替代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及對所有發行人實施新的公眾持股量匯報責任, 並對公眾持股量不足的發行人施加額外披露規定,及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的發行人,不會按現時規定被聯交所停牌,而是其股份名稱後將被加上股份標記(「-PF」)以資識別 。新的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所有上市發行人。

引入替代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

港交所表示,在咨詢期內接獲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大正資本等在內的43份非重複意見,在略作修訂後將落實各項建議 。其中將會引入替代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即除了上市時規定須符合的百分比門檻外,發行人還可選用替代門檻來滿足持續公眾持股量要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類別,必須佔上市股份類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至少10%,及達至少10億元的市值,以便為進行資本管理交易(例如股份回購),提供更大靈活度。

至於針對A+H發行人的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H股的公眾持股量須佔已發行H股總數(即A股及H股)的至少5%,或達至少10億元的市值,以確保一直有足夠數量的H股可供公眾買賣。

翻查資料顯示,按照現行規定,在公眾持股量方面,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倘發行人於上市時預期市值超過100億元,則可接納較低的15%至25%公眾持股量百分比。 針對A+H 發行人,無論何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佔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至少25%。 

實施新的定期滙報公眾持股量規定

所有上市發行人還將實施新的定期滙報公眾持股量規定,在保留發行人須於年報中確認其有足夠公眾持股 量的現有規定下, 對所有上市行人施加額外的每月及每年 的披露責任。同時要求公眾持股量不足的發行人承擔額外的披露責任及限制其進行公司行動,包括發行人亦須在知悉公眾持股量不足後刊發初步公告;及 在持股量不足情況下,刊發後續每月公告;及公眾持股量不足發行人其每名董事,均不得採取任何可能令發行人的公眾持股量百分比進一步下降的行動 。港交所指,新的匯報規定,將提升透明度和鼓勵發行人及時恢復公眾持股量。 

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的發行人加上股份標記

另外,參照發行人的公眾持股量市值及百分比,識別出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的發行人。港交所不會將這些發行人的股份停牌,但會在其股份名稱後加上股份標記(「-PF」)以資識別。值得留意的是,若他們未能在18個月(GEM:12個月)的補救期內恢復公眾持股量,港交所同樣會將其股份除牌。 

港交所: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相信今次的改革將與早前設立的庫存股份機制及自動股份購回計劃框架等舉措相輔相成,進一步提升市場的活力和吸引力。伍潔鏇續說,與此同時,還加強了發行人對其公眾持股量水平的匯報責任,並以更具針對性、以披露為本的措施取代停牌的做法;且亦保留將長期不合規的發行人股份除牌的權利,以期更有效遏止有關行為。這些措施將有助提升市場透明度,亦促使公眾持股量不足的發行人及時恢復到所需水平。

伍潔鏇認為,這次改革反映了港交所致力保障投資者和維持市場持正操作的決心,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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