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佔領立法會大樓,闖入會議廳,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重判監禁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今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法官楊家雄隨即插口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上訴方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法官彭偉昌反駁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上訴庭押後半年內宣判。
認罪被告畢慧芬自稱無干犯暴動
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上訴定罪和刑罰,其餘被告則只申請上訴刑罰。患有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原審時認罪判監59個月7天,今親自行事指原審時代表大律師曾提出可以上訴,自言案發時自發到場,不是出於他人指示,閉路電視片段曾拍到自己,畢慧芬認為自己到場時曾拆下2米長鐵通,不解何以起訴暴動而非刑毁,自己日常喜愛穿黑衣或啡衣,但不等於示威者,因此上訴定罪。法官彭偉昌查問下,畢慧芬確認自己認罪時明白程序內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亦反駁指,根據承認案情,畢慧芬承認案發時曾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畢慧芬另上訴刑罰,指自己最高只得一般人17至18歲智商,案發時心智「唔係太過清楚」,認為自己有違法,但沒有干犯暴動罪。
王宗堯指到立會僅為交收電池做法魯莽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王宗堯上訴指,案發當日暴動始於下午1時許,然而客觀證據顯示王宗堯直至深夜11時47分左右,「好遲好遲階段出現」。蔡維邦引述王宗堯曾供稱,當日下午3時參與完合法遊行,輾轉到晚上11時許接到訊息後,驅車前往購買電池後,再到立法會大樓交予現場記者,相信對方屬於合法需要的人士,自己到場後曾與1、2人交談打招呼,再出於禮儀擁抱另1人來打招呼,隨即離開現場,期間沒有叫口號等。蔡維邦指根據王宗堯證供,儘管其做法不智魯莽,然而其到場無意支持或鼓勵暴動,此說有可能屬實,而原審法官沒有其他證據推翻說法。
官反駁交收完無馬上離開具犯罪意圖
彭官回應指雖然案發時一般人大多不清楚暴動元素包含促進鼓勵暴動,惟質疑王宗堯案發時完全沒有需要進入立法會大樓交收電池,大可在立法會大樓外交收,交收完又不馬上離開,至少具備犯罪意圖(mens rea)。周天行也反駁指案發當日立法會早已發出紅色警示,警方亦預告會驅散示威者,王宗堯仍於深夜11時許自願走入立法會大樓,而不經他人轉交電池,不論時間長短均已構成參與暴動,批評王宗堯說法「極之荒謬」。
上訴指非領導角色無使用暴力求減刑
蔡維邦再上訴刑期指王宗堯角色邊緣,案發時「冇做過咩」,在局勢比較平靜的時期入內只逗留了5分鐘左右,既沒有使用暴力,也非領導角色,亦沒有煽惑他人,因此相比其他案例而言,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即使立法會象徵意義較大。彭官反駁指去到當晚11時,理應所有人都清楚案發情形。
孫曉嵐一方指7年量刑起點過高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人數多,事後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然而甚少有暴動罪以高達7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法官楊家雄隨即插口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維騉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府總部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彭官反駁指該案示威者始終身處政總外圍,然而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一次」。
官指本案屬最嚴重暴動低等參與者量刑起點亦高
馬維騉再陳詞指原審法官量刑時為被告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卻只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量刑起點。馬維騉舉例指若有人於暴動早期離開,暴動後期才發生嚴重破壞,難道該人亦罪責等同,須以6至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楊官反指本案中有被告堅持「坐監都要留守」,即使沒有暴力也或許會構成組織帶領角色,馬維騉回應指本案無人帶領。楊官直言本案「每一階段都可以好嚴重」,援引原審法官判詞中,先指出本案屬最嚴重的暴動,其後才進一步區分當中示威者嚴重程度成三等,故低等參與者量刑起點亦高。馬維騉再回應指其實衝擊警署、衝擊運輸樞紐等,「每一個都有象徵意義」。
林錦均稱無入立會官質疑曾以鐵枝衝擊大樓玻璃幕牆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成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已離開現場,返回元朗用膳,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有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上訴被告原審判刑由55個月15天至82個月
上訴案被告中,原審法官指被告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參與程度較低,僅限於現身鼓勵及支持他人,分別判監57個月和55個月15天;羅樂生和畢慧芬的參與程度屬中等,均判監59個月7天;王宗堯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惟出現鼓勵其他參與者,激起士氣,判監74個月;吳志勇參與程度較高,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判監80個月;林錦均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參與屬最嚴重級別,判監82個月。
案件編號:CACC63/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