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署工程師收賄批工程合約予好友 持近1200萬元不明資金 認瀆職等6罪囚5年3個月

60歲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隱瞞與分判商董事友好私交,收取對方4萬港元賄款,更與妻子洗黑錢逾626萬元等。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收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及洗黑錢共6罪。法官胡雅文今午於高等法院判刑指,公務員身居要職理應保持公開透明,考慮被告認罪及初犯,終判囚5年3個月,另下令充公380萬元贓款。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謝聲德出於貪心,為過上更高生活水平而犯案,去年已申請離職尚待核准,惟相信會喪失退休金,其兒子就讀國際學校,女兒留學加拿大,罹患嚴重抑鬱症曾兩度入院,本案令家庭承受龐大經濟壓力,以致需向其他家人求助。法官認為公務員身居要職理應保持公開透明,被告兩夫婦所持的不明資金雖達1190萬元,惟攤分多年而言不算很多,被告於公職犯案,沒有申報利益衝突,分別以4年至7年監禁為各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基於初犯再扣減3個月,終判囚5年3個月,另下令充公380萬元。

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承認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1項公務員收受利益罪、1項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罪及3項洗黑錢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貪污罪行發生於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而處理犯罪得益罪行則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的8年間發生。

廉署發言人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防止賄賂條例》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打擊貪污不法分子,致力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

案件編號:HCCC413/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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