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2022年受審後被裁定1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控罪罪成,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施城威罰款2500元。5信託人不服定罪,今日於高等法院上訴指612基金只是「一人以上的組織」,組織鬆散,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不屬條例監管下社團。
上訴方指612基金不足以成為信託
上訴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上訴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等,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及何韻詩今日均有到庭。
潘官甫開庭便查詢「612基金」的法律關係,從法律上而言是否信託,若其為信託則只能屬慈善信託,須查明其受益人;若非信託,5名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均曾簽署契約,其作為正式文件具法律效力,以致衍生出相互權利和義務。


彭耀鴻代表陳日君及何秀蘭回應指,612基金不足以成為信託,只是《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解釋「社團」釋義包括「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既可鬆散如家庭,亦可正式如公司,而本案中612基金從未如公司般嚴謹,只是猶如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般,信託人之間沒有衍生出相互權利和義務。
指612基金不設階級沒有憲章規則
彭耀鴻陳詞指本案沒有事實爭議,一切爭議均在於法例詮釋,認為原審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所依賴的案例理應無效,該案例來自1971年,年代久遠,條例版本有所不同,甚至早於《香港人權法》訂立之前,當時的法律環境實在大相逕庭,而且該案例法官認為其幾乎涵蓋所有事,也好像沒有涵蓋任何事,含義不明,因此更應裁定該案例無效。
彭耀鴻續指衡量某群人是否屬條例下受規管的社團,理應考慮該群人有否共同目標和目的、有否獨有會員身份、如何獲取會員身份、成員間有否相互權利和義務、有否憲章及規則以及有否選舉委任幹事。彭耀鴻說明612基金有其共同目標和目的,但即使是固定午餐會也有共同目標和目的,而612基金中基金秘書施城威設立了公司處理基金資金;612基金中不設階級制度,不設主席副主席,更沒有所謂幹事,也沒有可供辨識的獨有會員身份,施城威只是曾經參與會議,至今仍覺得不可思議施城威被裁定為幹事;612基金成員之間沒有合約,沒有強制義務,因此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更沒有任何憲章或規則。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