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狎9歲堂妹事隔8年被控 現年23歲堂兄3罪成還押候判

10年前13歲堂兄與9歲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間,堂兄帶堂妹入廁所後上下其手,在其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陽具。堂兄同年某日在父親辦公室內,再要求堂妹為自己口交,用下體磨擦其私處。堂妹長大後抑鬱尋死揭發本案,現年23歲堂兄早前否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等3罪受審,暫委法官黃國輝今於區域法院裁決指,被告顯然知道行為不當,裁定全部3項罪成,還押被告至下月16日判刑。

現年23歲安全督導員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現年19歲事主供稱首次案發時,被告最終向廁所洗手盤射精,辯方質疑指洗手盤約80厘米高,而被告當時13歲,身高約140多厘米,陽具不會高於80厘米。黃官今裁決認為被告當時陽具勃起,即使不高於80厘米,射精時也可能向上濺,事主說法並非不可能。事主憶述案發約10至15分鐘,辯方質疑當時家中成人均在屋內廁所外,廁所門設有安全鎖,成人應會發現事件。黃官則認為事隔10年,事主估計未必準確,若案發僅7、8分鐘,成人未必會察覺。

第2次事件中,事主供稱被告帶自己到祖父辦公室隔壁的父親辦公室犯案,辯方又質疑家人當時理應發現事件。黃官反駁事主當時只曾為被告口交及坐在大腿上廝磨,被告沒有射精,時間相對較短,家人不察覺也不足為奇。事主指案發時自己坐在馬桶上被脫下內外褲,辯方質疑說法不合理。黃官反指需視乎內外褲材質如何,加上事主年幼身形嬌小,故不難脫下。

事主事發時年幼無知長大始作揭發可以理解

辯方再質疑事主庭上證供與警方錄取供詞有出入,黃官解釋女警筆錄時非一字不差,加上事主當時同時操廣東話及普通話,內容自然不及庭上多日盤問來得細緻。辯方最後質疑事主延誤了8年才告知輔導老師,黃官考慮到事主年幼無知,當日以為案發時只是與被告在玩耍,翌年便已移民台灣,直至中二接受性教育才明白錯誤,但當時為免父母擔心,影響家族關係,也沒有向友人以外的人披露,直至後來談戀愛後,情緒受困擾時方透露事件,黃官認為事主多年來心路歷程合理,可以理解,非刻意隱瞞。黃官指事主誠實可信可靠,接納其證供。

辯方提出無能力犯罪推定,指被告案發時不足14歲,無能力犯罪。黃官分析指被告當時升中二,心智正常,案發時要求事主不要外洩,又關上百葉簾,顯然知道行為不當,非頑皮搗蛋而已,遂推翻無能力犯罪推定,裁定被告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1項非禮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案發時代久遠,被告的記憶漸退,本案難以準備抗辯,案發時又不足14歲,堂兄妹之間不涉及違反誠信,被告只是因利乘便,不是主動相約犯案,事後事主也沒有抗拒被告,亦沒有重大創傷,希望法庭判處非即時監禁。黃官終拒絕索取感化官報告,表明考慮監禁式刑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將被告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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