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歲男子於2018年至2019年間向他人借出銀行戶口,被用作處理約1億438萬元的犯罪得益,他較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洗黑錢」罪,被判監33個月。律政司其後就刑期提出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午頒下判詞,指涉案戶口在8個月內有多筆不同貨幣的進支賬項,總額超過1億港元及有跨境元素,原審法官量刑明顯不足,但基於案中被告即將獲釋,如果批准刑期覆核無疑會為其帶來震撼及不公,終拒絕律政司覆核刑期申請。
8個月內洗1億438萬港元黑錢判監33個月
覆核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而答辯人為谢志建;謝較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而他案發前在深圳一間進出口公司任職業務部經理。
控罪指,謝於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以香港佳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名義開設及持有的一個恒生銀行戶口處理12,233,405.84美元、7,682,866港元及141,879.97歐羅的款項,合共約1億438萬港元。
原審法官、暫委法官鄭明斌判刑時,指涉案「黑錢」數額龐大,但接納案中無證據顯示謝知悉「黑錢」的使用情況或有任何得益,案件只涉有限度的國際元素、單一戶口及歷時約8個月,終判監33個月。
原審量刑有錯惟即將出獄倘批覆核或不公
上訴庭判詞指,涉案戶口不只作出單次交易,而是在8個月內有多筆不同貨幣的進支賬項,總額超過1億港元,並涉及跨境元素,不論就案件嚴重性及本類罪行須判處阻嚇性判罰而言,原審法官採納量刑基準均屬明顯不足或原則有錯。
不過,本案進行覆核聆訊時,若根據原審法官判刑,謝將於短期內獲釋,如果律政司覆核刑期申請獲批,無疑會為即將出獄的谢帶來震撼,再加上聆訊的押後和補充陳詞等轉折,謝期間承受的精神壓力不難想像。上訴庭考慮到是否批准覆核申請是法庭酌情權,並認為批准申請會對謝帶來不公,終拒絕律政司的覆核刑期申請。
案件編號:CAAR4/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