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院開創先例:侮辱「虛擬偶像」視同誹謗真人

韓國一家法院近日在一宗民事案件中做出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認定在網上貶損一個虛擬偶像團體的外貌,構成對其背後真人表演者的侮辱。此案確立了在元宇宙時代,針對數位化身的攻擊可被視為對個人名譽的直接侵害,為虛擬人物的權利保護開創了法律先例。

案件背景與法院論點

這起訴訟源於2024年7月,一名網友在社交平台X上發文,對一個五人虛擬偶像團體的外貌使用了貶損性言辭。操作這些虛擬角色的五名真人表演者隨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名譽損失。被告辯稱,其評論的對象是「虛構角色」,而非身份並未公開的真人。但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指出在元宇宙時代,虛擬化身已不僅僅是圖像,更是「用戶表達自我、身份以及與社會溝通的方式」。法官認為,即便未指名道姓,只要熟悉情況的人能夠識別出侮辱的對象,就已構成對真人的誹謗。

判決結果與後續上訴

最終,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The Goyang branch of the Uijeongbu District Court)裁定原告勝訴,命令被告向每位成員賠償10萬韓元。儘管這一金額遠低於原告方要求的每人650萬韓元,但該判決的象徵意義重大。該偶像團體表示,此判決為保護虛擬化身權利樹立了重要的法律先例,但他們因不滿賠償金額過低,已決定提起上訴。

韓國虛擬偶像文化

虛擬偶像近年來在韓國(South Korea)日益流行,這類藝人以精心設計的數位動畫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其所有動作和表情均通過動作捕捉技術,由匿名的真人表演者在幕後完成。表演者的真實身份通常被嚴格保密,使得虛擬角色擁有獨立於真人的完整身份。正因如此,如何界定對這些虛擬身份的攻擊是否構成對真人的傷害,成為了一個新興的法律難題。

新聞來源:koreaheral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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