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八旬女居民不滿安置安排提覆核被判敗訴 官指私人業主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業主平民屋宇要求受影響居民接受租金津貼,在重建期間自行租住單位等候回遷,或取得一次性賠償永久遷出。八旬女居民不滿平民屋宇未有在重建期間妥善安置居民住所,迫遷之餘,租金津貼金額亦不足以應付工程延誤所需,去年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並妥善安置。法官高浩文月前駁回司法覆核,今日於高等法院解釋平屋只是大型屋邨的私人業主,以非牟利方式營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大坑西邨85歲女居民梁亞端,答辯人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申請方早前指決定可否司法覆核,不應單看是否屬商業決定,而是要視乎涉案決定是否含公法元素、決定所履行的性質及功能,認為本案決定從性質而言事關重大,足可司法覆核,即使涉案的是私人公司,然而私人公司行動亦可帶有公法功能,因此不應只考慮做決定的權力來源。

平屋回應指涉案決定屬私人公司決定,不是法定組織,大坑西邨一直由平屋管理,非由政府監管,政府亦表明回遷決定及事務責任全在平屋身上,故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平屋又指為管理大坑西邨的非牟利機構,目標在促進居民及公共利益,然而這非履行公共職能,其政策因此亦不應受司法覆核。

法官高浩文今解釋指,認同平屋一方所言,平屋非由政府創立,雖然曾獲政府借貸,惟就算收取公帑資助也不代表其屬公營機構或含公共職能。法官續指雖然為低收入家庭提供資助房屋看來是公共職能,又有人會認為若非出於獨特歷史背景,大坑西邨本應由政府營運,但上述均屬假設,不應藉此論斷,更認同平屋方指,平屋只是大型屋邨的私人業主,以非牟利方式營運管理。

法官引述政府聲明指,政府無權控制平屋,平屋一如其他私人地主,重建須向政府部門申請,如今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全由平屋負責,居民不應期望能獲優待,可於重建期間暫住公屋。法官更引述政府早於1999年聲明平屋執委全權管理大坑西邨單位,政府無權過問,因此平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遂駁回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600/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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