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法官杜麗冰駁斥辯方陳詞所指控方作「回溯推論」之說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151日審訊。辯方繼續結案陳詞,指出控方指涉案《蘋果日報》161篇文章、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及直播訪談節目等含請求制裁等煽動性內容,只是控方假設黎智英已與外國勾結再回溯推論,才稱有關內容疑似違反《香港國安法》。法官杜麗冰駁斥辯方所指控方作回溯推論之說,「我們不會把黎智英作有罪推定,再回溯推論以編造犯罪證據」,表明這是基本法律原則,三名法官必定清晰明白。

辯方指黎智英沒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封鎖或作敵對活動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涉案《蘋果日報》161篇文章有部分僅是事實報道,黎智英有些Twitter帖文也只是時事評論,毫無煽動性內容,沒有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也沒有勾結外國勢力,認為法庭應拒絕接納控方過於廣泛的陳詞。法官李運騰則指,審訊中的所有證據證供,即使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沒有提及,法庭也需要考慮有關證據。

辯方引述涉案證據,指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 生效後,並沒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黎智英與其助手Mark Simon甚少討論政治議題,只是曾回覆美國時任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的時任女助理瑪麗基塞爾(Mary Kissel)並表達其想法,例如黎智英曾稱他認為美國不需要撤銷香港特殊地位,因為香港在《香港國安法》 下無論如何都已經玩完(It’s not necessary to revoke the special status of HK because with national security law,Hong Kong is finished anyway. ),但黎智英經三思後又改變立場,認為美國撤銷香港特殊地位是正確的,因為一旦中美脫鉤,香港便會成為中國的出路。

三位主審法官左起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
三位主審法官左起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

 

警方法院外布防。盧江球攝
警方法院外布防。盧江球攝

 

荷槍警員在法院外戒備。盧江球攝
荷槍警員在法院外戒備。盧江球攝

 

安檢包括查車。盧江球攝
安檢包括查車。盧江球攝

 

囚車到達法院。盧江球攝
囚車到達法院。盧江球攝

 

黎智英代表之一、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盧江球攝
黎智英代表之一、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盧江球攝

 

黎智英太太每日到庭旁聽。盧江球攝
黎智英太太每日到庭旁聽。盧江球攝

 

黎智英女兒。盧江球攝
黎智英女兒。盧江球攝

 

辯方指上述內容只是黎智英表達己見,沒有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黎智英的意見雖然對中國不友好,但認為黎智英與中國不是非友即敵。辯方再引述黎智英在2020年7月曾在Twitter發帖指「美國要求中國關閉中國駐休士頓大使館」,指出黎智英只是在帖文發表意見指:「特朗普利用一系列針對中國的制裁措施作為其競選策略,非常聰明!同時間拜登只是言而不行。行勝於言!」

法官李運騰指上述內容顯然是黎智英的時事評論,的確沒有直接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但可見黎智英打從心裡認為美國要求關閉中國駐休士頓大使館一事屬於制裁。辯方則認為即黎智英心裡希望外國制裁中港,但《香港國安法》 令此變成非法行為,當黎智英想做的事由合法變成非法,黎智英明知違法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故黎智英即使在心裡多希望外國制裁中港,也沒有做出任何違法的行為,沒有直接請求外國制裁中港。法官李運騰則指法庭需考慮整案全盤證據,再推論出種種證據能否證明黎智英與他人達成發布煽動刊物及請求外國制裁中港的串謀協議。

法官李運騰指黎智英Twitter內容隱含請求外國制裁中港

辯方續援引黎智英的證供及Twitter帖文內容,力陳黎智英沒有直接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即使黎智英心裡希望中國遭受外國制裁,也不代表黎智英有意圖與他人串謀實現外國制裁中國一事。辯方舉例指某人駕車由A點至B點,亮綠燈時一直前行,亮紅燈時便會依法停車,但控方卻假設黎智英一心只想抵達目的地,不顧紅燈強行衝往B點。

法官李運騰指出,黎智英的Twitter內容即便沒有「直接地(directly)」請求外國制裁中港,但卻「隱含地(implicitly)」請求外國制裁中港,或鼓勵外國制裁中港。辯方辯駁指,此推論只在奉行有罪推定時才能作出,提醒法庭必須秉持無罪推定原則,而黎智英的Twitter內容在無罪推定下,只可推論黎智英當時關注人權而發表意見,沒有呼籲制裁。

辯方指黎智英雖公開發文預測外國即將對中國實施更多制裁,但預測會有更多制裁不等同呼籲制裁,故認為法庭不能把黎的此番言論歸類成請求制裁。法官杜麗冰則指出黎智英另有言論公開表示他認為國家領導人需下台,辯方則指此並非要求國家領導人下台,亦非請求制裁,只像市民茶餘飯後表達己見,表達他認為情況在國家領導人下台前不會好轉。法官杜麗冰進一步指,黎智英此番言論如非「請求」則屬「建議」,法庭需全面審視所有證據,考慮黎智英實際撰寫的所有內容以作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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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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