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歲男保險經紀欠債20萬元欲問父借錢不果,涉刀斬弒父後嘗試放血,把父親屍體放入紅白藍膠袋,召車棄屍瀑布灣,再從父親戶口取走20.3萬元還債並潛逃台灣。他4年前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其後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下判詞,指他主張被父親挑釁後情緒失控才弒父,而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有清楚說明「弒父後行為」對謀殺意圖的證據價值有限,可能導致陪審團誤解其重要性,控方亦不當地指他說謊,影響其可信度,因此定罪不穩妥,判他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稍後決定需否重審。
上訴稱弒父後取走錢包屬臨時起意非有預謀
上訴人黎謹友被裁定於2018年12月4日,在香港謀殺其65歲父親黎金福,依例判處終身監禁。黎另承認一項盜竊罪,即他弒父後偷走其父親在銀行的存款暨退休金共20.3萬元,判囚2年3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黎謹友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辯稱他向父親借錢被拒後,遭父親辱罵並試圖毆打,他被激怒下情緒失控才持刀弒父,又解釋他盜用父親銀行卡而是看到父親錢包後臨時起意,絕非有預謀。
黎在審訊承認的「弒父後行為」包括:弒父後沒報警或召救護車、購買清潔用品清理單位血跡、試圖肢解親父屍體及放血、把父親屍體放入紅白藍袋膠袋、召貨車棄屍瀑布灣等,但黎聲稱當時出於恐懼及混亂,頭暈又無法思考,並非有計劃地掩蓋罪行。
上訴庭:引導內容存內潛在性誤導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引導陪審團,即未有向陪審團指出,黎的「弒父後行為」對證明他有否謀殺意圖或他是否因父親挑釁而失去自制力沒有證據價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引導陪審團,表示控方可從「弒父後行為」推論黎的謀殺意圖,但未有明確指出「弒父後行為」對謀殺意圖的證據價值,存在潛在性誤導。
上訴方又提出,黎案發前一日曾與父親通電,父親主動提議翌日一起飲茶,但雙方承認事實中沒有記錄此通話,控方亦藉此指黎撒謊,試圖掩飾他主動約見父親借錢的動機。上訴庭認為此通話的確存在,但控方沒有記錄此通話,又直指黎撒謊有欠妥之處,故認為此舉對黎謹友的可信度構成重大影響,從而影響陪審團會否相信黎是被父親辱罵及暴力行為挑釁才犯案的辯護。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最終裁定黎上訴得直,撤銷黎的謀殺罪定罪,但保留是否需要重審的爭議,或擇日開庭討論,而重審與否則取決於控方是否認為有足夠證據再次以謀殺罪起訴黎,或會否接受黎承認誤殺罪的建議。
案件編號:CACC177/2021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