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歲小學男教師前年在天水圍某小學內四度非禮2名小五女學生,要求女童坐上大腿,撫摸女童胸部,有事主發文投訴後,男教師要求另外2名在場學生還其清白,對外澄清男教師沒有肇事。男教師事後被控4項非禮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暫委法官勞潔儀今午於區域法院裁決指各學生證供一致,裁定被告其中4罪罪成,餘下1罪因事主無法肯定案發日子而罪脫。被告還押至9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創傷報告等。
官指事主與同學口供細節一致非捏造
勞官裁決指案中2名事主和2名在場同學供詞一致,均指出女童X坐在被告王輝文大腿時表情尷尬,曾打眼色,其中一隻腳滑下時被告再伸手扶上大腿。勞官認為此等細節,非12歲孩童所能捏造,而且事主若要捏造指控,大可挑選無旁人在場的場合,然而本案案發時有2名同學甚至全班同學在場,若捏造指控的話,多人能夠作供反駁,裁定被告涉及事主X的3項非禮罪罪成。
勞官續指事主X與在場同學B並不熟稔,X甚至不知道對方全名,不認為同學B有任何原因需要冒險幫助X撒謊,費盡心思誣告被告。因此勞官接納同學A和B 2人證供,認為被告明知上述行為構成刑事行為,又知道同學AB目擊事件,遂召來2人要求協助澄清,事後同學AB曾商討是否實話實說,一度對外說謊,最終明白不該說謊,終如實交代,勞官遂裁定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另外,勞官雖然認為被告曾在「師生同行」活動中侵犯事主Y,惟Y無法肯定侵犯日子,勞官基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餘下1項非禮罪脫。
求情指熱愛教育工作 妻今日誕子
辯方呈上7封來自被告妻子、家人、牧師、學生等的求情信,指被告現已離職,曾在同鄉會等擔任志願工作,本案令被告失去其熱愛的教育工作,家人奔波。辯方續指被告一直悉心照顧妻子,妻子今日凌晨臨盆誕下兒子,望法庭輕判。辯方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被告王輝文被控於2023年3月至5月19日,於天水圍某小學三度猥褻侵犯12歲女童X;同年4月某日於同地猥褻侵犯11歲女童Y;同年5月22日於同地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指示A及B隱瞞自己猥褻侵犯X。
案件編號:DCCC1151/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