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人士質疑公廁法例帶歧視 提司法覆核獲判勝訴 政府1年內須將相關行為除罪

跨性別人士「如廁權」引發熱議,一名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2022年入稟司法覆核,質疑《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跨性別團體造成不公,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等,要求擴闊「男性」及「女性」定義,為跨性別人士爭取權利平等使用公廁。法官高浩文今日於高等法院宣佈跨性別人士勝訴,裁定條例違憲,要求政府處理,在1年內將相關行為除罪,惟認為男女界線應由立法機關制訂,而非法庭。

申請人質疑條文違憲限制跨性別人士使用公廁權利

申請人K先生,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及律政司司長。本案主要爭議《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及第10條,第7條規定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性使用的公廁,只有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可以進入女廁,反之亦然;第10條指違反第7條的人士,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 。

判詞指出,K生而為女性,惟自早年起自覺為男性,2017年確診性別焦慮症並接受治療,入稟時正進行「現實生活體驗」,體驗男性日常生活,並獲發性別認同信,證明其可於社會中被視為男性,使用特定設施,包括公廁,正輪候接受性別重置手術。K入稟質疑上述條文違憲,違反了《基本法》第25條,以及《香港人權法》第1(1)、14和22條,當中指人人平等,權利不分性別及私生活受保障等,認為有性別焦慮症而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且有醫學需要進行「現實生活體驗」者,有權使用跨性別後相應公廁。

判詞指政府已讓步接受違憲之說只爭議如何處理

判詞提到本案須考慮Q先生及謝浩霖終審案判決,該案中2人的出生性別為女性,成長時均有性別認同障礙,2人多年來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性別重置手術。2人醫學上獲認可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遭拒,提司法覆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勝訴,終院裁定處方政策違憲,侵犯了2人私生活權利,裁定政策無效。

判詞指終院裁決後,政府實際上已經讓步,不再死守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作界線,亦即是政府接受本案涉案規例違憲,不再堅持任何人必須依其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使用公廁,亦不要求跨性別人士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後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以使用公廁。判詞指,餘下爭議僅餘涉事各方如何濟助——單純裁定上述規例違憲,還是按K先生立場權利來詮釋條例以作補救。

案件編號:HCAL646/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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