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島》接獲消息指,本地品牌「台灣.百年.宝泉」自稱源自台灣百年老店,惟所販售商品與台灣原品牌有不同。記者以顧客身份,至少三度走訪該品牌銷售點,有店員稱品牌是台灣「陳允宝泉」,亦有店員稱為「宝泉」。然而,台灣的「陳允宝泉」稱,一年前已無向該品牌授權或供貨,台灣「宝泉」亦指從未授權或供貨。涉事品牌負責人回應稱,貨品確實由台灣製造,並強調使用的商標與兩間台灣品牌不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倘若品牌名稱與他人相似,但商標設計不同,未必構成侵權。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參考境外品牌官方資訊,必要時可直接向原品牌查詢,以證真偽。
「台灣.百年.宝泉」在本港有多個銷售點,旗下主要產品包括太陽餅、鳳梨酥、芋頭酥及豬肉乾等,產品包裝標示品牌「創於1908」。翻查其社交平台帳號,Facebook帳號為「宝泉百年台日糕餅店」,當中簡介指「陳允宝泉是台灣少見的百年餅舖,更曾遠渡日本,傳襲日式細膩講究」。


上月9日,記者走訪該品牌位於太古城的門市,詢問是否為「在台灣營業很多年、很有名的陳允宝泉」,店員回覆「係啊」,並稱品牌擁有百年歷史。記者查看「凍頂烏龍茶罐裝8入」的包裝,標籤標示為「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同日,記者前往九龍塘超市銷售點,發現逾10款產品的標籤,均標示為「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

本報向台灣「陳允宝泉」品牌及商標擁有人「陳允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負責人翁小姐表示,早於去年終止與「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的合作,雙方關係破裂後,已在台灣向港方提告追討投資款項,於今年5月28日獲判勝訴,正評估是否在港採取法律行動。
「最後一次出貨是去年7月」
翁透露,今年初接獲港人投訴,指在香港超市購買芋頭酥,包裝標示含麻糬,實際卻不符,向香港供應商反映後沒收到回應,於是直接找上台灣方,「我們最後一次出貨至香港已經是去年7月初。」她強調,沒有在港設分公司,亦未授權任何第三方在港銷售產品,「希望消除香港消費者的誤會。」
記者追查「台灣.百年.宝泉」產品來源,於本月16日到訪其崇光百貨銷售點,發現多款產品的標籤仍以「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標示,並額外貼有「陳允寶泉-N1」字樣、以「2400」為開頭的產品條碼。記者購買商品後,取得由崇光超市開出的收據,收據上兩度出現「陳允寶泉」英文名「Chen Yun Pao Chuan」。


翁證實,「2400」開頭的條碼,為台灣「陳允寶泉」註冊的國際條碼,不解為何港方仍使用。
記者向崇光銷售點的店員查詢時,對方改稱品牌為「來自台中的宝泉」,並解釋台灣「宝泉」及「陳允宝泉」的歷史,稱「一個是姊姊、一個是弟弟」,表明所屬「宝泉」。店員亦稱,品牌有聽取香港市場的意見,推出「台灣沒有出售、專為香港製造」的產品,如南棗糕、焙茶和鐵觀音曲奇。


多款產品標籤「合營有限公司」
記者亦到訪「台灣.百年.宝泉」在香港零食展的攤位,現場女店員稱品牌來自台中,名為「宝泉」。另一男店員亦表示品牌是台灣「宝泉」,被問及是否「香港分公司」,店員稱「和他們有營業上的聯繫」。記者再問男店員:「所以他們供貨給你們賣?」男店員稱是。
不過,記者購物後獲得的環保袋寫有「陳允宝泉」,福袋貼紙圖樣與台灣「陳允宝泉」商標相似。記者購買的棗泥核桃糕,標籤所列公司仍為「陳允寶泉香港合營公司」。


據了解,台灣「宝泉」與「陳允宝泉」實際同出一家,負責人確為姊弟關係。根據本港商標註冊資料,台灣「陳允宝泉」商標由台方擁有,而台灣「宝泉」商標則由本地公司「高力信集團有限公司」註冊。此次投得零食展攤位者,也是「高力信」。
本報向台灣「宝泉」查詢,品牌所屬的「寶御食品有限公司」發聲明指,未曾與香港高力信集團有任何「宝泉」商標授權、經銷合作與投資事宜,並指「台灣.百年.宝泉」網站販賣的產品亦非該公司出品。該公司正評估是否採取行動,取回「宝泉」在港商標。

「台灣.百年.宝泉」蕭姓負責人向本報表示,貨品確由台灣製造,已向崇光百貨在內的商家說明雙方「分家」,「你看我們的水牌,由一分家我們馬上澄清。」對於為何在崇光銷售點仍使用「陳允寶泉」的國際條碼,他稱,「這些細節我答不到,我不知道是否技術上或者廠的印刷,印刷會印錯的。」
蕭又稱,「『宝泉』這個名稱,全世界任何一人不是註冊它的logo(標誌),加甚麼甚麼宝泉都是可以的。」他強調自己是商標註冊人,「台灣正宗宝泉的負責人的註冊公司,註冊的人是我,香港註冊是我,我都不會用,我不喜歡幫別人賣廣告。」被問及是否獲對方同意再註冊,他稱,已提供資料給律師處理。
對於產品是否由其他台灣百年老店代工,蕭稱,「不關他們事,就是這麼簡單,你不要說百年不百年,我有數個牌子,包括港三元都是百年老字號。」他亦表示,正考慮在香港和台灣採取法律行動,稱與多間本地媒體熟絡,會再約時間與傳媒會面。
法律界人士:商標不同無佢符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產品名稱與原品牌相似、設計相近,但商標不同亦「無佢符」。他指出,「台灣.百年.宝泉」名稱的標點與原品牌略有不同,「只要產品真由台灣製造,即使非『台灣宝泉』產品,也不能說品牌誤導,只能說有些取巧。」
熟悉知識產權的律師江炳滔則指,事件有機會涉及「搶註」,但只要原品牌能證明自己為商標的最早使用者,即使身在海外,亦有權在港申請撤銷對方註冊,「香港會保護原擁有者的。」
海關指出,「商品說明」是指以任何方式及透過任何途經,就任何貨品或服務,或該等貨品或服務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有標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說明均必須正確無誤。商戶如就有關貨品或服務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
消委會指,不評論個別個案,如接獲消費者投訴,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會方建議,消費者可參考境外品牌的官方資訊,以查閱有關品牌是否已在香港開設專門店或已授權香港區代理,甚至可直接向相關品牌查詢,以證真偽。
雙方合營涉錢債糾紛 台灣百年老店勝訴
「陳允寶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原由台方與港方合作,台方於去年7月最後一次供貨,其後在台灣控告港方,要求取回投資款項。
本報取得合營公司最初簽訂的合約,合約列明「由台灣台中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均同意接受台灣法院的法律管豁權。
翻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在今年5月28日發出的判決書,原告(「陳允宝泉」之商標所有權人)主張,被告(居於香港的張姓女子及蕭姓男子)向原告謊稱欲合作經營陳允宝泉香港合營有限公司,並約定合營股份由原告持有51%,被告持有49%,原告出資以2020年4月29日至8月價值新台幣200萬元的貨款抵扣。其後被告稱合營公司現金不足,原告於2021年4月匯款港幣10萬元至被告之一的張姓女子帳戶,同月匯入10萬4000元至香港合營公司之帳戶。
原告稱,於2023年3月21日發現被告將香港合營公司之商品,低價出售至張姓女子投資的「高力信集團有限公司」,致香港合營公司發生虧損,並於2024年6月20日發現被告未依合作條款,將原告註冊為香港合營公司之董事,未給予原告股份,亦未將原告登記為股東。
原告認為,被告故意以詐欺手法,導致原告陷於錯誤,簽立合作條款,受有投資285萬6800元(台幣)之損害。當地法官陳冠霖基於原告提出的合作條款、商標註冊證明書、客戶對帳單、出資證明等為證,認為與原告的主張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故相信原告的主張為真。
陳官指,被告共同對原告詐稱欲一同經營香港合營公司,確是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出追討款項屬有據,應予准許,判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285萬6800元,及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判決書列明,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據了解,港方至今未有提出上訴。
負責人蕭先生:生意是我們打拼出來
「台灣.百年.宝泉」負責人蕭先生昨向本報稱,「做了4至5年合營公司,整個香港任何marketing(市場策劃)、任何工作,全是由香港團隊自己做,所有生意都是由我們打拼出來的!」他續指,台方未有為合營公司發薪,「他們和我們合作,他要出糧給我,我們是老闆也要支薪的,我們是很勤力的企業家,不明白為何他們可以走去說三道四。」他強調,過去4年是自己有血有汗捱過,「每一間店的支薪和租金都是我們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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