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爭產案丨雙方申請新增專家報告被拒 官斥申請太遲或影響審期

已故香港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生前先後訂立了4份遺囑,2015年最後一份遺囑分配其士國際1.89億股予五女周蕙蕙。長女周莉莉2019年入稟高院控告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質疑2015年遺囑不實無效,認為周亦卿立遺囑時不知情或因中風而無精神行為能力。周莉莉一方早前申請由老人精神科專家為周亦卿生前腦神經狀況撰寫專家報告,但該專家未能分析周亦卿逾4000張腦部磁力共振掃描影像,故欲呈交另一神經科專家的專家報告,周蕙蕙一方亦冀新增專家報告。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浩榮今宣布書面判詞,斥周莉莉一方的申請太遲,明言沒有在限期內找到合適專家,後果自負,不能推卸責任,一拼拒絕雙方的新增專家報告申請。

周莉莉申請新增專家報告被告方不反對惟提同樣申請

原告為長女周莉莉,被告為五女周蕙蕙(藝人吳家樂的妻子)及六女周薇薇。死者周亦卿於2015年10月訂立最後一份逾十頁遺囑,由五女及六女作為遺產執行人,把周亦卿與日裔妻子宮川美智子共同持有的其士集團逾62.76%股權即1.89億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其餘遺產分配予周亦卿的妻子及其他五名兒女。案件已訂於2026年5月26日開審,預計為期近25日。

書面判詞提到,本案核心爭議是2015年遺囑的有效性。被告方早前呈交了腦神經科專家張德輝教授的專家報告,原告方則呈交了老人精神科專家趙鳳琴教授的專家報告作反駁。原告方申請新增神經科專家何定國醫生的專家報告,以補充老人精神科專家趙鳳琴教授的專家報告,作分析周亦卿生前於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的精神狀態,特別是通過比較2010年及2015年逾4000張腦部磁力共振掃描(MRI)影像,來評估周亦卿當時是否具備可訂立遺囑的精神行為能力。何定國醫生的專家報告分析周亦卿從2010年到2015年患腦澱粉樣血管病變(CAA)及腦小血管疾病(cSVD)的進展。

官指太遲要求引入新證據拒絕雙方申請

被告方不反對原告方呈上神經科專家何定國醫生的專家報告,以了解周亦卿2010年2月到2015年12月期間的詳細神經系統健康狀況,但要求若法庭批准原告方呈上新報告的話,他們亦可提交新精神科及神經科專家報告以回應原告方專家報告及與死者精神狀態相關的證人陳述書等,如援引肝膽胰外科專科醫生盧寵茂為周亦卿進行癌症手術前曾向周亦卿說明手術的目的、步驟等詳請,以取得周亦卿的手術同意書的事實證供等。

法官歐陽浩榮則指出,原告方指老人精神科專家趙鳳琴教授沒有充足知識去分析涉案逾4000張MRI影像,而他們找何定國醫生撰寫專家報告時,何起初因工作繁重而拒絕,其後在2024年11月才願意為本案撰寫專家報告,但原告方一直沒有向法庭詳細交代清楚為何他們在逾一年時間內也未能找來適合的專家證人,若只是他們沒有盡力找來合適的專家撰寫報告,那他們便要對其行為負上責任。法官另指被告方申請新增盧寵茂醫生的證供亦已太遲,遂一拼拒絕原告方及被告方的申請。法官強調雙方已準備本案達6年之久,訴訟文件應已完備,重申法庭早已在2024年6月下令雙方不得再修改狀書,建議雙方應集中準備明年審訊,而非引入新證據並影響原訂審期。

案件編號:HCAP 22/2019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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