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斷警長手指判囚5年半 杜啟華出獄後申赴英留學被拒 提司法覆核冀推翻決定

港大畢業生杜啟華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咬斷警長的無名指,4年前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4罪罪成,判囚5年半。杜去年10月獲准在監管下釋放,繼而獲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律系錄取,署方質疑他到英國會再度成為激進分子,而且他作為BNO持有人,可以「5+1」的方式申請在英國居留和入籍,以逃避署方監管,今年4月1日拒絕其離港赴英留學的申請。杜啟華就決定上訴失敗後,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署方拒絕他離港赴英留學的兩次決定。

申請人為杜啟華(To Kai Wa),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Supervision Case Review Committee),建議有利害方為懲教署署長(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監管會指杜未現悔意改過自新恐赴英再成激進分子

杜在申請書提到,他因4罪罪成判囚5年半後上訴被拒,懲教署去年9月批准他在受監管下獲釋,條件包括離港前需告知懲教署監管人員(supervision officer),除非有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的批准,否則不得在監管令有效期間離港。杜去年10月25日出獄,歷時22個月2日的監管令有效至2026年8月26日。杜獲錄取入讀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律學士學位課程後,透過律師行申請在今年8月離港赴英留學。

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今年4月1日拒絕杜啟華離港赴英留學的申請,指出雖然杜在獲釋期間沒有違反監管令,但杜未能展現對其刑事定罪的真誠悔改與反思,尚未全面完成改過自新(rehabilitation)及去激進化(de-radicalisation);杜有可能在監管令結束後仍未完成英國課程,懲教署監管人員難以到訪英國與杜會面;若杜獲准離港赴英,恐怕他在英國會再度成為激進分子,可能會犯下非法和暴力行為,甚至違背國家安全利益。

倘申居留一旦違令難監督存在國安風險

杜赴英攻讀法學學士學位會中斷其精神科治療,懲教署監管人員難以監督其精神病狀況;杜作為BNO簽證持有人,可以「5+1」的方式英國居住滿五年後,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再居住一年後,便可申請入籍英國,以逃避署方監管;若杜違反監管令,署方認為英國當局不會合作將他遣返回香港,監管人員難以監管或把他再度監禁。

委員會認為杜提出的附加條件無法充分解決上述問題並管理相關風險,而離港赴英攻讀法學學士學位並非其唯一選擇,亦不是他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的唯一途徑,認為他大可在香港進修。若批准杜赴英進修,中斷懲教署對其監管,則會存在國安風險及損害國家安全利益。

委員會駁回上訴指已平衡法定目的與杜之權利

杜今年4月15日提出上訴,5月23日遭駁回,指明委員會已明確列出相關考量因素,平衡《監管釋囚條例》的法定目的與杜的基本權利,委員會認為杜毫無真誠後悔及反思的想法合情合理,杜的確未尚未全面完成更生及去激進化,杜有重犯風險,若批准杜赴英存在國安風險,或會損害國家安全利益。署方合理相信若杜違反監管令,英國當局不會合作將他遣返回香港。杜作為BNO簽證持有人,增加了其可能移居海外以逃避監督的風險,使懲教署難以執行監管令及評估申請人的康復進度。

委員會認為即使杜未曾違反過監管令,但若批准杜赴英,將構成重大改變,監督人員無法親自監督杜,無法跟進其精神病治療的康復進度,也無法提供及時的協助和輔導,更無法在杜違反監管令或存在違法風險時採取及時行動。署方亦有需要重新評估他可能違反監督令、逃避監督,甚至犯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風險。

杜強調無意煽動憎恨政府質疑過度限制自由求推翻決定

委員會重申即使杜無法赴英就讀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律學士學位課程,在香港仍有其他進修選擇,他亦可在香港從事與其背景和興趣相符的工作。上述建議有助於其更生和重新融入社會,同時可讓懲教署繼續有效監督杜。委員會指它已考慮其合法權利、重犯風險、逃避監管令的風險、海外是否有效執行監管令、監察其精神康復進度的困難、相關的國家安全風險、杜可否通過其他方式更生並重新融入社會。委員會認為它已進行客觀的風險評估,決定維持原有決定。

杜質疑署方決定過度限制其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遷徙自由,違反《監管釋囚條例》的法定目的,委員會考慮了與其無關的因素(如杜是BNO簽證持有人或英國當局曾與一名違反監管令並因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通緝的人士進行訪談),強調沒有資料顯示杜在獲提早釋放後曾違反監管條件,杜亦表明他在Patreon刊出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該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對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杜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署方在今年4月1日及5月23日拒絕他離港赴英留學的兩次決定。

案件編號:HCAL1469/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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