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盤問被告張家俊 指張在警員記事冊內的警誡供詞是自願作出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24天審訊,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張家俊早前辯稱在警員威嚇下,被逼簽署承認警員記事冊中的警誡供詞。控方今指出,警員記事冊內卻沒有寫上更多對張家俊不利的供詞,更寫了「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也沒有逼張承認屋內檢獲的涉案電子儀器屬於他。張同意,但仍否認記事冊內供詞是他自願作出。

否認自願作出警員記事冊中警誡供詞

根據警員記事冊記錄,張家俊在警誡下稱「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喺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 ,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醉,所以冇理佢」、「另外喺3月6日晚,喺深水埗公園出面,佢畀左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畀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張家俊早前辯稱,被捕後遭警員威逼才在相關記錄簽署作實,他不曾這樣說過。控方今盤問時,指張家俊聲稱被逼簽署記事冊,但警員卻沒有在記事冊寫張家俊承認「有份整炸彈」,反而寫了「無份整炸彈」。張家俊同意,但又稱自己在廁所內被警長拳打胸口後,警長曾說「啲炸藥你整㗎啦」,他則回應「唔關我事」。控方指,張家俊在主問時沒有提到這部份。張家俊同意,而辯方盤問警長時也沒有問及。

宏創方。資料圖片
宏創方。資料圖片

 

控方指,警員也沒有在記事冊中指張家俊曾到嘉頓山上與其他人開會討論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的計劃,更沒有逼張家俊在記事冊承認家中檢獲的手提電腦和手機等屬於他。張家俊同意。控方續指,其實記事冊的內容是張家俊自願說出。張家俊否認。

此外,張家俊早前供稱其家中檢獲的Macbook屬於公司,應該是同事Rachel或「大隻仔」遺留下。控方今指,辯方盤問警員時,提到的手提電腦卻是在張家俊家中檢獲的另一部Macbook Pro。張家俊稱因為名字相近,所以自己有時亦會混淆。控方則指,其實是因為專家證人在Macbook內發現與羅湖爆炸案中引爆裝置相同的程式代碼,所以張家俊才改變自己的證供。張家俊否認,又稱自己不知道Macbook內有這些程式。

自稱曾開發木馬程式及入侵Cellebrite經驗

控方又指,當警員搜查張家俊住所時,涉案手機處於開機狀態及放在桌上,所以警員直接詢問了張家俊Telegram密碼。張家俊不同意,稱在遭警員威逼後,警員只詢問了手機開機密碼,他猜測警員「手多」嘗試用同一組密碼解鎖Telegram,因為密碼相同、故成功解鎖Telegram。

張家俊又提到,今年1月8日,庭上開啟涉案手機及測試Telegram密碼時,他留意到Telegram對話列表的畫面與他被捕時對話列表的次序有不同,質疑曾被修改。控方則指,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該涉案手機的證物鏈不受爭議,而且自1月8日到4月1日、控方案情完結當日,張家俊一方均沒有提出相關爭議,甚或要求傳召警員或專家證人作供。

張家俊辯稱,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曾問及木馬程式。控方指出,當時辯方提到木馬程式會入侵鑑證程式Cellebrite、干擾程式擷取資料,但涉案手機的資料是警員透過拍攝取證,而非透過Cellebrite擷取。張家俊則指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性,又稱自己過去曾開發木馬程式,及有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但他承認自己現在並非以專家身份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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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問到,張家俊被捕後被帶到青山警署,其後再被帶到尖沙咀警署,他會見律師後有否立即要求送院求診。張家俊稱自己有。惟控方指,尖沙咀警署拘留人士行動紀錄沒有相關記項。張家俊則指警方「亂咁入嘅」。張家俊又稱自己最初被帶青山警署時,一度打算向值日官投訴拘捕警員,但隨即自己被拘捕警員拉走,因此當時亦無法提出送院要求。

張家俊又指,自己在尖沙咀警署提出送院要求後,被帶到羈留室等待一段頗長的時間,並有警員要求他簽署文件及同意把醫療報告交給警方,才可以送院。控方指,辯方在盤問時並沒有提過這部分,亦沒有要求傳召尖沙咀警署相關警員作盤問。張家俊同意。

控方又提到,張家俊沒有透過律師,去投訴青山警署值日官沒有接見自己,也沒有向尖沙咀警署值日官投訴自己在家中遭警員武力對待,及被人以其女友作威脅、被逼交出手機密碼。張家俊承認自己沒有,稱當時自己對警方失去信任,而且他當時身處警署,仍感到生命受威脅;但他後來曾向警察投訴科提出投訴。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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