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女律師將投訴信帶離監獄 鄒家成定罪上訴駁回 3日刑期改為罰款1800元

因35+顛覆案及7.1立會暴動案等判囚近13年的鄒家成,前年5月涉嫌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給30歲女助理律師胡詠斯,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2人受審後去年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定罪離監獄罪成,鄒家成判監3天,胡詠斯罰款1,800元。2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惟張官認為鄒家成雖為在囚人士,但毋顧因本罪判監,故裁定鄒家成刑罰上訴得直,由判監3日改為判處罰款1,800元。

控方已證明兩人犯罪行為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鄒家成在未有通知懲教署情況下,擅自將申訴信交給女助理律師胡詠斯帶離監獄,而鄒家成明知該申訴信是未獲授權的物品,張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鄒家成及胡詠斯的犯罪行為,故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

至於刑罰方面,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忽略了對鄒家成有利的情況,如懲教助理只是告知鄒家成必須將投訴表格交給懲教署代為寄出,但卻沒有告知他可以作出申請,要求由第三者替他將投訴信寄出。監獄內貼出有關申訴專員的告示亦無提及在囚人士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出。張官認為若鄒家成明知他可以作出申請要求由第三者將投訴信寄出,但卻選擇私自將投訴信交給女助理律師胡詠斯,情況便有所不同。

胡詠斯。資料圖片
胡詠斯。資料圖片

 

罰款1800元已反映罪責

張官認為鄒家成主觀地相信他的信件曾被不當閱讀及不被寄出,鄒在無人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將其投訴信寄出的情況下犯下本案的罪責較輕,故認為即使鄒家成是在囚人士,干犯本控罪的罪責亦毋須判處監禁,而判處罰款1,800元已恰當反映其罪責,遂裁定鄒家成判刑上訴得直,獲撤銷3天的監禁刑期,改判罰款1,800元。

27歲被告鄒家成及30歲助理律師胡詠斯,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鄒家成在35+顛覆案中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受審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7年9個月,早前申請上訴定罪及刑期;鄒家成 在7.1立法會暴動案中承認暴動罪,判監61個月15天,即約5年1個月,2案合共判囚約12年10個月。

案件編號:HCMA350/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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