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視新聞報道,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2日)一審公開宣判新疆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李鵬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李鵬新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新疆黨委副書記、青海副省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合共8.22億多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認為,李鵬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李鵬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根據李鵬新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