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歲男社工前年中在一間院舍內,將手伸入3名男童的褲子內,觸摸男童陽具。男社工早前否認4項非禮罪受審,法官鄧少雄今午於區域法院裁決指被告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最有利的答案,並不誠實可靠,其中2名男童證供合情合理,故裁定3項非禮罪成;另1名男童供詞則與閉路電視片段有矛盾,因此餘下1項非禮罪脫。鄧官押後至6月10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等,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鄧官裁決指男童Z證供清晰明確,合情合理,憶述案發經過時表現困擾,接納其證供誠實可靠。鄧官續指37歲被告K.E.在警誡下承認有可能觸碰到男童Z下體,庭上卻指從未觸碰,鄧官認為被告在警誡下回應與庭上證供有異,唯一原因是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最有利的答案,故非誠實可靠。鄧官裁定被告兩度觸碰Z下體,2項非禮罪成。
男童證供誠實可靠清晰不含糊
鄧官續指就男童X事件,被告在庭內外提供了不同版本說法,也非誠實可靠。辯方質疑男童X說法自相矛盾,鄧官認為X描述的案發過程時雖有出入,但一切單憑感覺記憶,故說法有差異也毫不重要,指出X對被觸碰位置非常清晰,沒有含糊,合情合理,而且與其他證人證供相互吻合,相輔相成,遂裁定另1項非禮罪成。鄧官另指在男童Y事件中,閉路電視片段沒有顯示Y與4名舍友一同進入導師房,與其證供有矛盾,故餘下1項非禮罪脫。
37歲社工K.E.被控共4項猥褻侵犯罪,被控於2023年6月某日及同年7月10日,於宿舍内對Z進行猥褻侵犯行為;另於同年7月10日,分別於宿舍內對X及Y進行猥褻侵犯行為。案中3男童案發時均為15歲。
案件編號:DCCC392/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