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教助理/塘福懲教所/瀆職/囚犯/監獄制度】2名懲教助理2020年縱容32歲囚犯在塘福懲教所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並為囚犯將未經授權香煙帶進監獄,連同2名涉案釋囚被控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等罪。其中2人認罪判囚,餘下3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謝沈智慧今日在區域法院斥責被告蔑視監獄制度,判處47歲一級懲教助理監禁18個月,32歲囚犯主腦監禁24個月,協助傳訊的釋囚則判囚9個月。
懲教助理蓄意瀆職蔑視監獄制度毫無悔意
法官判刑時反駁辯方求情,指47歲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因本案離婚乃自作自受;即使一生奉公守法,然而楊敬倫僅47歲,無法稱得上老年;未來就算要面對紀律聆訊,也只因其犯案時權衡風險後無法得逞;案中也沒有無理延誤。
法官續指楊敬倫蓄意瀆職,協助32歲囚犯劉燕俊管有手提電話,案情嚴重,並不輕微,其所作所為蔑視監獄制度,在監獄內違反法律,楊敬倫身負監管責任卻違反信任,而且身為部門主管,職級比同案被告李浩維更高,除此之外,楊敬倫更曾採取行動配合劉燕俊,跟進接收電話訊號事宜。法官說明在監獄內禁止使用流動電話有多個原因,包括構成保安風險、協助罪犯切斷昔日不當聯繫,不再犯罪,然而本案卻完全違反了原來的目的。
法官指本案東窗事發後,楊敬倫還指示他人破壞涉案電子產品,毀屍滅跡,毫無悔意。法官不接受本案只是個別事件,根據涉案通訊紀錄,劉燕俊要求楊敬倫跟進電話訊號,明顯楊敬倫事前已經知悉劉燕俊管有電話,串謀瀆職罪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毫無悔意故不作扣減。
囚犯劉燕俊指示各被告行事為案中主腦
法官轉指劉燕俊因為干犯販毒案判囚14年,服刑期間在獄內干犯本案,串謀瀆職案情嚴重,影響公眾對整個監獄制度的信心,而且劉燕俊更不止參與1個串謀,而是參與2個串謀計劃,在當中楊敬倫對其言聽計從,協助跟進電話訊號,劉燕俊又指示其他被告行事,可見劉燕俊才是計劃主腦。法官指劉燕俊在長時間服刑期間犯案,2項串謀瀆職罪各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共囚24個月。
法官最後指40歲釋囚張銳明協助傳訊,不只是次要角色,刑滿後4個月設立WhatsApp群組,協助整個串謀推行,又保管涉案5000元,帶備香煙到監獄,指示李浩維傳遞,判處監禁9個月。
47歲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及32歲囚犯劉燕俊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劉燕俊與40歲釋囚張銳明另被裁定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同案被告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1項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6個月。
案件編號:DCCC299/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