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披露警司游乃強被查3罪脫 律政司不服上訴 終院4.1裁決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遭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林卓廷早前上訴指當時披露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將在4月1日宣布裁決。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案件編號:FACC8/2024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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