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症男生侮辱國旗、區旗罪成提上訴遭駁回 維持原判入更生中心

患自閉症男生於3年前十一國慶,在深水埗街頭三度拉扯國旗和區旗旗杆,經審訊後被裁定侮辱國旗等3罪成,其後不服定罪提上訴。暫委法官姚勳智宣讀判詞指,被告於原審並沒有依賴其病況作抗辯理由,原審裁判官亦已考慮其精神狀況,今(31日)早上在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原判入更生中心。

暫委法官姚勳智引述上訴方爭議,原審律師不稱職,放棄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而且上訴方在審訊間有失公平性,未有獲得任何協助審訊的設備。再加上,原審法官沒有評估及考慮上訴人的病症,以及其特別狀況會影響犯案意圖。

姚官宣讀判詞時指,有紀錄顯示上訴人及其母給予原審律師,不依賴自閉症作抗辯理由的指示,並向原審律師提出「以錯誤方式表達情緒」作抗辯理由,姚官認為上訴人自行選擇不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確認原審律師沒有嚴重不稱職。

官指原審法官裁決並無不妥

至於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並沒有顯示不明白審訊過程、及各方的提問,姚官因而拒納專家報告指上訴人語言能力差等作新增證據。姚官另引述醫療報告,指「相信上訴人給精神同藥物影響的機會較微」,終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並無不妥,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時20歲被告黃俊樂,報稱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侮辱國旗及兩項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罪成。控罪指,他於2022年10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南昌街及基隆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1支國旗;於同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以及於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支及3支區旗。

案件編號:HCMA261/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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