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爆炸品專家同意涉案試爆片段不牽涉「水喉通炸彈」 測試會造成很大破壞 炸彈碎片能打穿金屬牆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79天審訊。控方爆炸品專家供稱,被告周皓文家中檢獲的氧化鋁粉和次氯酸鈣與其他化學品混合後可製成鋁熱劑或氯氣彈,其家中的3D打印機亦可製造炸彈外殼和部件等。辯方盤問時,指涉案試爆片段不曾測試「水喉通炸彈」。爆炸品專家同意,但指如果在家居環境測試會造成很大破壞,即使在工廠測試,炸彈碎片亦能打穿金屬牆。

被告周皓文寓所被檢獲可製氯氣彈等物質

控方昨專家證人、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昨續作供。控方今展示指稱屬於被告周皓文的Telegram記錄,顯示周在2020年3月5日透過帳戶「Bla kdat」向「卡Lu」傳訊息訊時,指「死火,唔記得幫沙泡畀支雙氧水比你」,又提到雙氧水須定期放氣,因為會排出氧,「我唔mind你test下個樽放幾耐先爆」。

李展超供稱,雙氧水可以用作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作為提供氧的原材料。另外,警方在周的家中檢取了氧化鋁粉、糖、次氯酸鈣和3D打印機。李展超供稱,氧化鋁粉可與鎂粉等金屬粉末製成鋁熱劑,而次氯酸鈣與酸或煞車油等混合可製成氯氣彈,3D打印機則可製造炸彈外殼和部件等。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專家同意片段無測試「水喉通炸彈」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李展超時,提到李展超曾檢視涉案被告手機內擷取的片段,並指出在部分片段中,片中人在測試金屬粉末、自製雷管、炮仗、TATP、失效的懷疑炸藥和不明物質,而在相關階段並未測試「閃粉(flash powder)」。

李展超供稱,自己並不肯定片段的背景及發生時序,但他是獨立地「考核」每一條片段,並不會因為某一條片段中發生爆炸,而假定其他相關,亦只會從片中測試場地大小、配件情況和現場痕跡等去判斷時序先後。

辯方續指,所有涉案片段均沒有測試鋁熱劑。李展超不同意,指部分片段中的爆炸品反應未能確定是否在測試鋁熱劑;李展超同意所有片段均沒有測試「水喉通炸彈(pipe bomb)」,但供稱測試目的是炸藥有效性而非威力,如果在家居環境內測試,水喉通炸彈的碎片會造成很大破壞,即使是在片中類似工廠的環境測試,炸彈碎片亦可能打穿金屬牆。

專家指不能依炸藥種類判斷目的

辯方盤問時,提出涉案懷疑墓碑3D設計圖並非密封空間。李展超不同意,並供稱炸彈一定會有接合處與外間接觸,例如水喉通炸彈的引線,而根據設計圖,接收器設置在墓碑上方,用作接收訊號後點燃引線,而Telegram訊息亦提到石紋牆紙,最終將會用作包裹整個墓碑型炸彈,從外是看不到內部情況,「佢要做一個殺人裝置,點會咁易被你睇到端倪」。

辯方又指,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兩個涉案爆炸裝置「一個着、一個無着」。李展超則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只能看到月台出現大量煙霧,並沒有鏡頭直接拍攝到炸彈冒煙的畫面,但從證物相片可以看到現場殘留的地面燒焦痕跡是朝向一個方向,故推斷當時有人從涉案環保袋中拿出及平放到地上,由於曾被人干預,因此不能作出辯方的概括說法。

此外,李展超提到,案中使用炸藥均為低性能炸藥,涉案試爆片段中「火箭糖(Rocket candy)」產生大量煙霧,但火箭糖亦是常規軍火中、火箭內的推進劑,故不能依據炸藥種類去判斷目的,而是取決於最終的應用,例如煙霧彈在月台或車廂爆炸,兩者效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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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亦指,TATP可製造雷管,而宏創方503室內並沒有發現雷管。李展超指,軍用或工業用的雷芯會是管狀、筆芯的樣子,但TATP毋須用管裝載,即使是放在膠袋中,由於其高敏感度及高成威力,都可以達到雷管的效果。

李展超續指,涉案試爆片段中,TATP多次被人測試,而其中一段片中,測試者更提到「TATP加KNO3(硝酸鉀)」。辯方另關注TATP的價格,李展超則稱巿面上無法購買,而TATP亦因工序多而難以製造。

專家稱以最立態度評估涉案片段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時,指警方要求李展超檢視涉案片段時,有否要求判斷是否試爆片段。李展超稱,「正常唔會咁問」,因為一般人觀看涉案片段時可能觀察到有人點火、有煙和火焰,但片段與一般人認知中的爆炸品有距離,而他收到片段時,警方亦只是認為片段不尋常,故尋求專家協助,他並沒有先入為主的情況。

辯方又質疑,因為片段有色差,故李展超的觀察並不準確,李展超不同意片段有色差,並指自己觀察了火光顏色、煙霧顏色、燃燒速度和擴散的速度,均與現實中爆炸品一致;相反,聲浪、爆炸的熱力和爆炸產生的「超氣壓」或衝擊波,均是無法透過片段掌握,故他僅以火焰顏色和速度等因素作考慮,「我係以一個最中立嘅態度去作出我嘅評估」。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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