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婦墮「契女」投資騙局 兩男欺詐及洗黑錢罪成 判監20個月及6年

七旬離婚婦於2014年認識「契女」後,數年間疑持續遭對方誘騙匯款投資,「契女」更指須向金管局支付稅款才能收回投資回報,並串謀兩男陪同女事主到銀行開本票和匯款、及假裝成金管局職員。涉案兩男經審訊後、早前被陪審團裁定欺詐及「洗黑錢」共7項罪名成立。法官郭啟安今於高等法院判處2人分別監禁6年及20個月。

兩名被告為54歲物業管理員伍超光及53歲文員鄭德起,同被控2項欺詐及1項洗黑錢罪,伍另單獨被控一項欺詐罪,鄭另單獨面對3項洗黑錢罪。伍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今判囚6年;鄭被裁定兩項欺詐罪脫、其餘洗黑錢罪成,今判囚20個月。

官指伍超光扮金管局職員為「最佳男主角」

辯方代表伍超光的大律師馬詠璋求情指,伍在事件中擔當次要角色,一切皆由同案另一被告范佩韻策劃。然而法官郭啟安不同意,並指出伍與范在案中各司其職,即使「劇本」並非由伍所寫,他在當中仍然擔當著「最佳男主角」,屢次訛稱為香港金融管理局職員,欺騙事主繼續相信范。郭官認為若沒有伍的角色出現,事主不會繼續受騙,因此斥伍的罪責與范相等。另外,伍透過洗黑錢所收得益為1萬4千港元,郭官判刑時,形容伍為少許金錢就參與欺騙事主,是「毫無人性、愚不可及」,即使面對重罰,也只能怪自己貪心,因此判處6年監禁。

鄭德起明知涉款由欺詐所得仍協助處理需上調刑罰

鄭德起4項洗黑錢罪成,郭官判刑時指,鄭身為范的公司秘書,明知道范的公司並無實際業務,但案發期間曾16次幫助范處理款項,共55萬港元,應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是范透過欺詐事主所得。他亦曾陪同范的丈夫,與事主和事主的女兒見面。郭官指即使鄭沒有參與到欺詐的行為,也無必要為了微薄的薪酬而同流合污,對事主的遭遇視而不見。有見及此,認為應將刑罰上調,判處20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HCCC142/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雷璟怡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