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74天審訊。控方今續向爆炸品專家證人播放涉案片段,專家證人確認片段中有人測試炸藥,其中一段片發生爆炸,拍攝者受衝擊波影響而無法正常拍攝;另一段片中,炸藥雖沒有發生爆炸,但燃點後亦「一發不可收拾」,出現一個「蘑菇雲」及烈焰「向上高度直指12尺」,烈焰温度亦最少達到1300度。
警方檢取手機片段見進行炸藥測試期間出現「蘑菇雲」
控方專家證人、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今續作供,控方繼續播放從部分被告手機擷取的懷疑測試炸藥片段,當中一段片的背景為類似工廠環境。
李展超供稱,片中看到一塊長約100厘米的金屬板上,上方放了一個罐狀容器,測試者手持打火機燃點煙花棒,約1分鐘後,當煙花棒燒至容器,冒出少許帶灰色的白煙,反映容器可能是塑膠製、或有膠帶包裹。






李展超續指,該容器僅比汽水罐大些,但燃點後便「一發不可收拾」,發生爆燃效應,「烈焰係呈白黃色,温度最少有1300度」,火焰亦不斷有火花冒出,顯示當中有金屬粉末,而容器放在金屬板上及離地18至20吋,「烈焰焚燒嘅時候係上下通透」,火焰向上方和下方冒出,「向上高度直指12尺,而產生嘅煙亦都屬於高温及大量」。
李展超又提到,容器燃點後出現「蘑菇雲」,法官陳仲衡對此表示關注。李展超解釋,這表示「燃燒係一瞬間完成咗」,「係最短時間入面全部爆炸品都係燒晒」,這情況亦與低性能炸藥脗合。
李展超亦供稱,片中測試炸藥的人點火時戴着防毒面具、換上維修用的服飾,點火後立即迴避,顯示測試者清楚知道自己在測試甚麼;燃燒後,約2厘米厚的金屬板有燒至通紅的痕跡,「即係話再燒落去佢會熔」,而鐵的熔點約為1500度,鋁熱效應才會導致片中情況出現。
另一片段拍下測試期間發生爆炸令拍攝者「跪咗喺度」
控方接着再播放一段背景同樣是工廠的片段。李展超供稱,與上一段片不同,這段片中「發生咗個爆炸」,片中有一個油漆桶、內裝有一個金屬飲品罐,相比上一段片中的容器沒有蓋子,該飲品罐有「半密閉空間」,而同類爆炸品進行爆燃與密閉空間有關,如果沒有密閉便會如同上一段片般有「蘑菇雲」、大煙和烈焰,如果密閉便會產生爆炸。
李展超續稱,爆炸發生後「兩個容器已經係完全被摧毀」,碎片四散及周遭有金屬痕跡「一片狼藉」,而且爆炸時可以聽到「巨響」,當刻拍攝者更無法繼續正常拍攝,相信是因為爆炸的衝擊波「打到個人……跪咗係度」。
李展超又推測,這爆炸片段的拍攝時間其實早於「蘑菇雲」片段,因為拍攝者在該次測試中感受到爆炸威力及「吃不消」,所以在「蘑菇雲」片段中走到較遠處及躲在車後拍攝。
TATP添加硝酸鉀威力更強更烈性
控方其後再播放數段家居背景的涉案片段,李展超指出片中人在測試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指TATP燃燒時很少煙、近乎無煙,而且會產生「半空嘅火球」,是TATP燃燒時「獨一無二」的特徵,片中其實已出現一個小爆炸,惟肉眼只能看到火球,如果TATP量多便會真正造成爆炸。
其中一段片中疑有男聲說到「TATP加KNO3(硝酸鉀)」。李展超確認,如果TATP添加了硝酸鉀,威力會更強和更烈性,而TATP本身已是非常烈性,火、靜電、撞擊和磨擦都可以引爆TATP。
李展超亦指一段片中測試者在測試已失效的爆炸品,燃燒時有液體流出,可能是測試者添加了液體、想測試潛在威力,他亦確認有機會是硝酸鉀受潮後的情況;在另一段片中,測試者則疑似測試自製雷管,該管狀物體內的炸藥爆炸後不足以炸開管子,而且沒有妥善密閉,令壓力從引信處衝速,管狀物如「迷你火箭」般加速及「標走咗」。
次氯酸鈣可製成「氯氣彈」 或導致身體傷亡
另外,周皓文家中被搜出次氯酸鈣。李展超在其專家報告中,提到次氯酸鈣可用於化學襲擊,透過混合酸可製成氯氣,屬「化學戰劑」及「肺劑」,能夠阻礙肺部肺泡和毛細血管,使吸入者窒息、甚至死亡,而次氯酸鈣亦可製成「氯氣彈」,快速釋放的氯氣和氯液可能造成嚴重身體傷亡,例如失明。
李展超供稱,氯氣如果接觸到皮膚,會有一種灼傷的感覺,如果高濃度氯氣接觸到眼球,可能導致失明;而要製造氯氣彈,只須次氯酸鈣的比例高於酸便可,強酸、硝酸和果酸均適用,但須視乎酸度和次氯酸鈣的質量,而使用膠製或金屬製容器均可,密閉要求亦較低。
手機疑存鋁熱彈設計草圖
此外,控方指稱屬於李嘉濱的手機內被發現一張設計草圖。李展超供稱,草圖上寫着鋁熱彈,相信是鋁熱彈設計圖,草圖分為4部分,外殼為一個直徑2吋、長約6至7吋的水喉;內部填充鋁熱劑,草圖亦寫有鋁熱劑方程式;中間再有一個直徑1吋的水喉,中央有氣閥,分隔上下兩部分,上方放置高錳酸鉀,而下方放置煞車油(brake fluid),打開氣閥後兩者會混合。
李展超續指,高錳酸鉀和煞車油混合後會產生「自燃效應」,毋須點燃便會起火,藉此點燃鋁熱劑,由於鋁熱劑會產生高温和大量氣體,如果在密閉空間便會產生爆炸,破壞力須視乎落點,但必然會產生烈焰,而熔化的鋁亦是非常高温,「跌到去邊度,邊度就會着火」,水喉外殼亦會化為炸彈碎片,在5米內均有殺傷力,類似設計「一啲外國嘅恐怖組織係經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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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