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電子裝置專家在辯方盤問下 指涉案組件程式只具單一功能 看不見影像分析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72天審訊。控方電子裝置專家今續接受辯方盤問,供稱涉案電路板組件雖然可用於輸出顯示屏,但從擷取的程式看不到影像分析或輸出功能,只具單一功能,便是檢視Telegram聊天機器人有否收到訊息及核對是否密碼,如果符合便回覆「boom」及升高特定的埠。

專家指涉案電路板持續檢視TG聊天機器人有否收到訊息

辯方昨盤問控方電子裝置專家證人、時任署理總督察盧永楷時,提及被告張家俊公司被搜出的兩組電路板,並指其使用的「Lilygo」模塊可用於汽水機廣告屏幕。

盧今續供稱,涉案「Lilygo」模塊的溝通埠可用於輸出顯示屏,但從其程式看不到影像分析或輸出的處理,只有一個單一功能,便是持續檢視Telegram聊天機器人有否收到訊息,並比較是否符合密碼「1036」,如果符合便回覆「boom」及升高特定的閥,「只可以做一個開關,一個遙控開關」。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此外,盧在其專家報告中亦提到警方在張家俊檢取的單板機,該單板機連接的USB記憶體中發現名為「將軍澳警察退休申請表」的編程檔案。辯方盤問下,盧亦稱該檔案中沒有看到任何調用影像處理的功能,但可以控制聲音播放。

根據盧早前的證供,張家俊公司被搜出的兩組電路板與警方在羅湖站爆炸案現場檢取的兩組電子裝置同樣採用「Lilygo」模塊,可透過Telegram聊天機器人遙距控制。另外,控方亦指稱除周皓文以外,其他被告涉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並疑於涉案Telegram群組內討論在引爆前播放音樂和警員資料。

爆炸品專家稱宏創方單位找到材料可製成高性能炸藥

控方傳召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作供,其專家報告指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內現場有足夠原材料去製造高性能炸藥,現場檢獲的鋁粉和硝酸銨毋須化學程序,只須簡單混合便可製成,但須使用雷管或助爆管引爆;現場亦搜獲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其自身便是一種高性能炸藥,並可用作製成雷管。

李展超的專家報告續指,現場材料可製成以高性能炸藥為主體的簡易爆炸裝置,只須以硝酸銨為主體及使用TATP製成雷管,連接上電路板、電池和電話卡等;當電話卡透過網絡接受訊號,電路板會啟動電池及點火器,燃點對熱力非常敏感的TATP雷管去引爆硝酸銨主體,作為連鎖爆炸的最後一環。

起岀57公斤硝酸銨足可令5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現場起獲約57公斤的硝酸銨。李展超在報告中指,涉及57公斤硝酸銨製成的炸彈,足以對50米內的人或建築造成傷害,會產生熱力、爆破、衝擊和地面震動,實際傷亡須視乎環境,但必定會造成多人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

李展超亦供稱,硝酸銨受《危險品條例》監管,一般管有量不可多於25公斤,而工業用亦不可管有逾50公斤,硝酸銨一旦起火,温度可高達1000度及極難撲滅,如果超出條例監管份量,造成大火的風險非常高,起火過程中更可能發生「大爆炸」;惟李展超指出如果要引爆硝酸銨,須使用TATP雷管,因為硝酸銨較為穩定。

另搜獲TAIP若加鐵釘可打穿人身

李展超續供稱,現場搜獲約31克TATP,用於引爆硝酸銨是「有多無少」、「足夠有餘」,而TATP本身已是僅次於軍用級別的高性能炸藥,其製作過程非常繁複,牽涉化學過程、冷凍、吹乾及待其產生結晶,才能夠製成少量TATP;TATP威力強大,「一個正常人揸住少量引爆,手指或者手掌都會即時炸斷」。

李展超又指,TATP因其危險性及威力,在國際公認的別名是「撒旦的母親」,而且除了熱力和火焰,衝擊亦足以引爆TATP,例如用鎚擊打在TATP,即使正常力道亦足以引爆;現場搜獲的TATP儲放在一個膠袋內,李展超稱這種儲存方式非常容易引致爆炸,一旦被壓到或碰撞便有機會爆炸。

此外,控方問到如果炸彈被加入鐵釘,會有甚麼效果。李展超稱可以增強殺傷力,鐵釘會隨着爆炸的氣流飛出,「如果係人,會直接插入去或者打穿佢」。控方亦於庭上展示指稱從被告李嘉濱手機擷取的一張相片,相中看到一個疑似炸彈物體上有膠紙包着鐵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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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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