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歲患有思覺失調女子去年2月,因家用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繼而前往獨居母親寓所,惟遭母親拒於門外,遂用打火機放火燃燒雜物。涉案女子早前承認縱火罪,法官陳廣池今早於區域法院考慮被告已賠償3千元,母親亦願意原諒被告,終判她監禁1年。辯方求情指,被告有吸烟習慣故隨身帶有打火機,案發時並無使用助燃劑。
母未阻止案發任由布簾着火只顧手機拍下過程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被告的放火犯案行爲,明顯因爲母親沒有疏解被告的情緒,將被告拒之於門外,不但任由布簾着火,更用手機拍下過程,慶幸事件沒有造成嚴重傷亡。陳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命途坎坷,自小沒有父愛,並遭受家暴,令精神狀態越趨變壞,最終患上思覺失調。陳官引述求情,指被告案發後感到十分慚愧及内疚,而一直需要照顧年老的母親,亦打算修讀物理治療課程。
陳官引述母親撰寫的求情信,提及深感心酸及沉重,被告20多年前確診思覺失調,受多名男士的感情欺騙,被告案發當日午夜到來,惟自己卻將被告拒於門外,才導致被告犯下縱火的行爲。被告在案發前數月,受朋友挑撥令精神狀態不穩,案發前數日並遺失了手機及銀包等錢財,望法庭給予女兒改過自新的機會。
陳官引述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暴力及自殺傾向,因精神分裂而接受治療,醫生認爲現階段不需要接受強制性住院,定期的非住院治療已足夠。陳官念被告已向母親做出賠償3千元,母親亦已原諒被告,亦出庭支持她,終決定從輕發落,判處1年監禁。
因家用問題與母爭執再被拒諸問外才犯案
辯方大律師代表求情指,現年44歲的被告成長經歷坎坷,因作爲精神病患者,而受不同程度的凌弱,被告或因病情致其行爲怪異,與人相處亦出現困難。辯方提及,被告有吸烟的習慣,因此隨身携帶打火機到案發現場,惟沒有使用任何助燃劑。案發時,被告與母親因家用問題發生爭執,繼而遭母親拒之門外,因而令被告深感不安,被告願意賠償母親的3千元損失,被告亦已還押約1年之久,望法庭輕判。
43歲被告梁智欣,案發時任職洗碗臨時工,被控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控罪指她於2024年2月16日,在沙田瀝源邨華豐樓某單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張防蚊網、一道門、一些紙張。
CCTV片段見被告大喊:係你逼我放火㗎!
案情指,被告的母親郭女士自2013年起獨居於案發單位,郭於去年2月16日的凌晨時分熟睡間,突然聽見門外傳來一陣吵閙聲,遂透過門上的防盗眼觀察單位外的情況。其後,郭發然門外有物品遭燃點而起火,立即把門打開,因而目睹被告站在單位外,期間被告責怪郭將她拒之於門外。郭立刻離開案發單位,並報警揭發案情,惟被告當時仍手持打火機,並再燃點紙張燒著單位外的防蚊網,並稱「咁又點?」。警方約在1小時後到場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縱火。
庭上早前播放CCTV片段,顯示案發時單位門外火勢猛烈,被告站在門外向母親叫喊「你即刻開門」、「話我無權喺呢度?」、「我叫你開門你唔開吖嘛」及「係你逼我放火㗎」等字眼。其後,母親取出手機拍攝下案發情況,並逃離單位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DCCC719/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