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入境事務主任涉隱瞞「秘撈」保險 意圖欺騙罪成 判囚3個月緩刑3年

30歲前保險代理7年前獲聘為入境事務主任,但向入境處訛稱沒有從事外間工作,涉串謀前上司及同事虛報保單的經手代理,詐騙保險公司佣金約13萬元。他經審訊後被裁定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成,串謀詐騙罪脫。辯方求情是指被告去年在樓梯跌倒,因而不符合資格進行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判處緩刑。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李善彤今判刑時指,被告因本案已前途盡毁,辛苦克服亞氏保加症後加入紀律部隊的努力已付諸流水,考慮到被告已在短期內辭職及還押兩星期,亦沒有保留涉案利益,遂判囚3個月,緩刑3年。

官考慮被告因犯案前途盡毀

李官判刑時提及,被告游昇浩過往沒有任何案底,他身為入境處公職人員,欺騙入境處他已經離開保險行業亦沒有收取佣金,若非涉案事件東窗事發,或許被告亦會繼續收取保險佣金。李官考慮到被告干犯控罪後在短期內辭職,也沒有保留全數佣金,而被告干犯本案後可算已前途盡毁,他努力克服學習障礙及亞氏保加症後,加入紀律部隊的努力全部付諸流水,但他繼續到特殊學校任職,努力更生。

李官指公眾人士對於公職人員的誠信有一定的期望,判刑需要反映案情嚴重性,以確保公職人員廉潔。李官考慮到被告已還押兩星期,遂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另認為本案有足夠情況判以緩刑,終判囚3個月,緩刑三年。

求情指守法意識薄弱導致犯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游昇浩患亞氏保加症,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被告在去年五月於樓梯跌倒,醫生建議休息至今年四月,故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指被告一直循規蹈矩,沒有做過任何離經叛道的行為,干犯本案的原因是守法意識薄弱,亦沒有細心考慮清楚後果。被告因本案已深受打擊,並有真誠悔意,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刑期並以緩刑處理。

30歲男被告游昇浩早前否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脫,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成。

案件編號:ESCC2737/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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