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男的士司機去年11月接載喬裝乘客的警員時,向對方收取比標準多出逾190元的車資,又沒有撥動計程錶指示器、沒適當地展示的士司機證。該的士司機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4罪,裁判官判他罰款共1.3萬元,同時監禁2個月但緩刑3年。
認4罪罰款兼監禁但獲准緩刑
被告湯文駿(48歲)報稱的士司機,承認的4罪包括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沒有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以及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
裁判官判被告就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罰款1萬元,以及監禁2個月但緩刑3年,另就其餘3項罪名每項罰款1000元。
「無落錶」中環往尖沙咀收325元
案情指,3名喬裝乘客的警員2024年11月2日凌晨約2時18分在中環雲咸街走近由被告駕駛之的士,其中一名「乘客」以英語對被告說:「尖沙咀。」被告以英語回答:「300元。」3名「乘客」登車後,再用手機應用程式Google Maps向被告展示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的地址。被告其後在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情況下開車。
的士行駛途中,證件架上之的士司機證遭人不適當地以向外的方式放置,導致車上乘客無法看見證件上的資料。的士於凌晨約2時25分抵達目的地,被告以英語表示:「325元、隧道25元。」(Three hundreds twenty five. Tunnel twenty five.)「乘客」向他支付350元後,被告找續25元。「乘客」最終表明警員身份並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我無嘢講。」
多收193.5元車資
警方調查顯示,該段車程長約7.025公里,標準車資約為131.5元,即被告在案發時多收取約193.5元車資。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去年9月22日正式生效,涵蓋11項與的士司機相關的罪行。司機若被判定額罰款或定罪,會同時被記分。當中涉及濫收車資、拒載等罪行將被記10分,涉及兜客等將被記5分。如被記10分或以上,司機須在指定限期內自費修習並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如司機在兩年期間被記15分或以上,初次須停牌3個月,其後再被停牌則每次為期6個月。
案件編號:ESCC3297/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