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理大外圍暴動罪成判囚 20歲男學生上訴得直 官指拘捕警證供與片段不符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大批示威者於油尖旺一帶與警方對峙,其中20歲男學生身穿全黑衣物,攜帶面罩眼罩和木柄手鎚等,隨示威者跑入甘肅街後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2罪成,判監50個月。被告早前上訴,上訴庭今宣判指,呈堂新聞片段明顯與拘捕警員證供不符,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終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擱置判刑。

20歲男學生廖康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判詞今提到,上訴庭在重複觀看相關的新聞片段後,認為拘捕警員證供與片段有出入,片段顯示當晚10時10分,被告被幾名警員於卓悦門外制服,但拘捕警員觀看片段後,被盤問時多次回應「不能確認」自己是否其中一名警員。與此同時,拘捕警員聲稱自己一人控制並拘捕被告,與片段相悖。

原審法官無解釋何以認為警員證供與片段相容

控方又指警方在10時7分已開始推進,新聞片段於10時10分才開始,因此10時10分前警方在甘肅街進行的拘捕行動沒有被拍攝下來的,即拘捕警員於片段開始前已拘捕被告。判詞再引述拘捕警員作供時指,被告是最後一個跑入甘肅街的人 ,控方亦同意除被告外,本案其餘被告都不是在卓悦門外被捕,警方當晚同一時間沒有在同一位置拘捕另一名人士。但若然果真如此,拘捕警員聲稱被告是最後一個跑入甘肅街被捕的人,便不可能屬實,因為片段清楚顯示還有「另一人」在甘肅街卓悦門外被捕。

上訴庭認為拘捕警員證供與片段所顯示的情況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原審法官接納其證供時,卻沒有解釋何以認為其證供與錄像片段相容,沒有影響其可信性,因此暴動定罪並不穩妥。加上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中,控方因應終院案例詮釋,指被告不應定罪,卻被原審法官忽略,錯誤裁定被告罪成。最終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擱置判刑。

䅁件編號:CACC194/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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