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列出新監管規定,擴大可售予香港公眾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範圍,特別是增加了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和界定收益上市結構性基金兩類產品。不過,證監會只會接受在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及具高流通量的超高市值股票作為標的,一般最大槓桿倍數為2倍至-2倍。
為投資者提供更定制化選擇
證監會表示,有關產品對投資者具有獨特吸引力,並在海外市場日益受歡迎,因此愈來愈多產品發行人有意在港推出這些產品;同時預期有關產品將成為香港投資者買賣或對沖熱門海外個股的工具,或作為其在亞洲交易時段內的價格探索工具,為投資者提供更具定制化的投資選擇。
該會又指,在權衡這些複雜及嶄新的產品,對香港投資者帶來的潛在利益及風險後,證監會在原有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監管框架內施加了額外的投資者保障機制和措施。在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方面,證監會只會接受在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及具高流通量的超高市值股票作為標的。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表示,加強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監管框架,反映了證監會對市場發展及投資者保障的重視,此舉不但為嶄新和複雜產品提供了明確的產品認可指引,亦闡明該會對這類產品須遵循嚴格監管標準的期望,將與業界保持溝通,並探索對香港投資者及市場整體有利的方案。